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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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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
2、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
3、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并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项目资金标准如下: (一)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二)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央文明办会同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并每年向各地下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 (二)省级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制定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三)省级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
4、和教育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四)中央文明办会同财政部和教育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运转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提出“以奖代补”分配意见后分配。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
5、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省级文明办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
6、育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省级文明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
7、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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