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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摘要]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思考我国现行立法,梳理了我国有关企业破产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演变,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评价,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键词]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重整;管理人[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7-0114-021保护债权
2、人权益的必要性企业破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政府机构、雇员以及其他相关人,而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处于基础性的地位的。8首先,债权人在企业中处于被动地位。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因此企业追求的目标也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是相关利益者利益最大化。其次,则是建立一个有信用、有保障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金流动,增强市场经济活力,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的需要。当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时,市场经济秩序得不到保障,债权人的投资的风险性上升、回报率大大下降,企业融资
3、就会更困难,市场经济发展受阻。因此,债务清偿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表现形式,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得到清偿,有益于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2我国关于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演变——新旧破产法对比1988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而经过近二十年的试行,原破产法的局限性显现,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对比新旧两部破产法,我们不难发现,保护破产债权,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始终是破产法
4、的基本宗旨之一。两法的第一条都开宗明义规定,制定破产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新破产法在贯彻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精神方面,较之旧破产法,有明显的不同,新破产法无疑更加注重对破产债权的保护。以下择其主要方面加以介绍。2.1破产原因更容易认定、适用范围扩大8旧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并将破产原因限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与旧法相比,现行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打破了旧法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破产原因的模式,对所有的企业法人都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5、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2.2引入破产重整制度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专门规定重整制度,只规定了和解整顿程序,而新法则列出专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内容等作了规定。尽管重整制度中很多规定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强制限制和削弱,然而这却是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的,通过恢复企业的生命力,从而维护企业相关群体的利益,当然也包括债权人,将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6、建立在债务人复兴的基础上,从而使债权人能够获得比破产清算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2.3引入破产管理人旧破产法中并未引入破产管理人,而是规定破产事务主要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的,这种机制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具有很强的弊端。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则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使破产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公平、高效、顺利地完成,也使债权人的利益有专业人士的保障。83我国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及建议3.1重整制度《新破产法》第八章关
7、于重整的规定,是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的新制度,对于通过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与重整法律制度发达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新破产法》规定过于简单,考虑尚不周全。具体而言,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存在以下不足:(1)破产重整的启动条件不够严格、完善。现行《破产法》第七十条只规定了企业资不抵债,有不能清偿债务之可能时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却未对企业重整能力有更多规定。一旦企业不具有重整能力,没有成功的希望却仍启动重整程序,那债权人将遭受极大损失。又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
8、告”,将破产重整的审查通过权赋予法院,却未明确规定法院的审查环节以及具体审查标准、审查措施,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8细览国外的破产重整制度,不难发现大多数国家都把企业具有“再建希望和重整价值”作为提出重整的前提条件。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一条便明确规定:公司更生适用于处于困境而又有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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