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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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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检察监督机制建议 摘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中,检察机关处于整个衔接机制的中心,同时又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问题,就必然要十分重视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介入制度完善一、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对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监督,以往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内部,如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都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内部的监察机关来对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我们认为只有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
2、一问题。10首先,从监察权的法律性质看,法律监督属于监察监督的本质特征,且是一种全局性的权力,有利于对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施全面的监督。在我国,尽管检察权兼具法律监督、司法和行政等属性,但它主要“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实施进行监察监督的权力”。[1]可见,在这三种属性中,法律监督是其本质特征,而司法和行政属性只是检察权兼有的局部性特征。[2]同时,检察机关不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监督权,而且对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也具有监督权,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象正好都处于检察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两个主体部分,在这一范围内,检察权拥有行
3、政机关内部监督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次,从检察权的权力位阶来看,作为其主要职能的公诉职能是联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中枢性权力,可以更加便捷的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公诉权的基本任务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司法机关、举出证据证实犯罪。这样,公诉权就如同一条疏通管道,一头连接着行政权,另一头连接着司法权,通过管道的衔接和过滤作用,执法资源在管道中顺畅流通、合理配置,从而使得整个衔接机制始终保持着一种开放、运动的状态。就此而言,检察机关事实上处于整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结构的中心,只有检机关才能成为衔接机制中的主导角色。[3]1
4、0再次,监察机关完全独立于被监督机关之外,处于一种客观中立的地位,能够更强有力的履行其监督职责。尤其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通过司法的方式从外部不仅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直接、具体而有效的监督,而且还能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显得更便捷,更有力。同时,检察机关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可以主动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尤其在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其可以直接以立案侦查的方式介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因此与审判权相比,监察权更为积极主动,也更现实。最后,加强监察监督也是建立健全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相
5、关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为事后监督,而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同样如此,且主要途径是依靠举报和案件移送。但是由于犯罪的隐蔽性以及受知情人情感与认知等因素的影响,知情人通常有难分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界限,从而举报犯罪案件成效不高。这样,就一定程度上阻塞了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机关违法处理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的途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就必然要十分重视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监察监督作为一种全局性监督机制,其监督的内容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各个环节,既包括对行政
6、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也包括对刑事司法机关受案与处理的监督。(一)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10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监督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这一规定为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并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监督程序,在实际操作上,检察机关也很少主动介入行政执法过程。这样,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查监督机制的构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关
7、于行政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我国的刑法对其做出了规定,并且单独设置了罪名,如402条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同样的,其他法律法规也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如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5以及第16条。这些条文其实为检察机关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提供了充足的法律根据,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有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样,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就可以对其案件移送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二)监察机关对刑事司法机关
8、受案及处理情况的监督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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