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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遏止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能够进一步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提前介入机制和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并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信息交流,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关键词: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体制度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如何建立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2、有效衔接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研究的课题。在烟草领域,加强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有效打击涉烟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为实现行政目标,维护社会经济与生活秩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程序实施法律规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采取管理和处罚的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话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有关查处部门在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
3、事责任。犯罪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是已经触犯刑法,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的违法行为,是不仅属于其他部门法调整并且必须得由刑法调整的违法行为,因此,有些犯罪行为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如烟草领域生产、销售假烟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常常联系紧密,在执法对象上存在竟合,相互衔接,需要过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及时移送与处理犯罪案件的重要保障。 二、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具有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4、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行政法规,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 此外,在2001年4月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
5、作联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清查“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现象。在2006年3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在烟草领域,某些性质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会构成犯罪,对此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38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了。 三、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1、能够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遏止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能够整合与调动社会各界各方面力量,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涉烟经济犯罪,以根除假冒伪劣卷烟生存土壤,
7、规范、整顿烟草市场秩序。虽然烟草行政执法对于维护卷烟市场秩序起着主要作用,但是基于行政执法行为的局限性,对一些涉烟违法行为不能予以严厉打击,因此,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使公安机关提早介人涉烟案件的调查,及时对某些涉烟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对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工作,更为有效地打击卷烟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2、能够进一步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使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移交工作及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使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制约机
8、制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充分保证行政执法权规范有序运行。 四、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制度 烟草专卖部门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方面应进行尝试探索。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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