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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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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便民疏导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区便民疏导点的规范和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泰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便民疏导点的规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便民疏导点是指由规划、建设、城管、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报请政府批准的、占用城区公共场地设置的、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水果、修理、烧烤小吃等临时性摊点集中经营场所。第四条泰兴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区便民疏导点设置、规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取得进点资格的摊点经营者由本人持《泰兴市城市
2、管理局城市道路占道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进点经营,并将《审批表》悬挂在装具的指定位置。 第六条便民疏导点经营时间按实际的管理要求确定,任何人不得提前进点或延迟离点。第七条摊点点位一月调换一次,通过抓阄确定。入场摊点经营者必须按指定的点位摆放,不得擅自变更摆放地点和超出范围摆放, 第八条入场摊点经营者必须按指定的品种经营,严禁销售黄、赌、毒物品和伪劣商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入场摊点经营者必须使用统一的装具摆放物品,经营装具和物品的摆放应做到整齐有序,不得擅自增加其他经营装具。 第十条入场摊点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便民疏导点卫生管理规定,做到以下三点: 1.
3、保持经营装具卫生整洁。要经常擦拭清洗经营装具,不得有油垢污迹。 2.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清洁。从事餐饮、食品或可能影响场地卫生的摊点必须在地面铺盖隔油隔水材料,造成地面污染的要及时清洗。 3.自备垃圾杂物污水收集容器。不得乱扔垃圾杂物和乱倒污水,收集的垃圾杂物污水必须倾倒到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入场摊点经营者要自觉维护便民疏导点市容秩序,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不得在经营场地和装具上乱贴乱挂; 2.不得大声叫卖或使用音响招揽顾客; 3.不得乱接乱牵电源线,确保用电用火安全; 4.不得损毁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5.不得将交通工具摆放在通行道路上;6.不得违规搭建固定亭棚。第十二
4、条入场摊点经营者要自觉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社区、物业的管理,按照规定主动交纳卫生保洁费或物业管理费。遇到重大活动,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三条入场摊点经营者不得将入场资格出售、转让给他人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入场摊点经营者如欲暂停营业或放弃疏导点经营资格的,必须提前一周向负责该疏导点的管理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交回《审批表》;摊点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超过15天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五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50—100元),三次以上取消其进入便民疏导点的经营资格,收回《审批表》,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第十六条对以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
5、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城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兴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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