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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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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合同概述合同:又称契约,广义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分类1.依据《合同法》,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依据其他分类分为: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居间合同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对合同
2、的形式一直采取要式原则。而《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了不要式原则,只有法律、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合同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不要式原则的理由: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1、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3、成立。四.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必须具体、明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数量一定要确切,应当采用法定或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方法和单位。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为工程量的大小。4、质量是标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质量标准,且应当准确具体。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是确定交付与验收标的的地点的依据;方式:包括交货方式、实施行为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等。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
4、议的最终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上条款仅是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但这些条款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如建设工程合同除狭义的合同文本外,其数量可能反映在工程量表中,其质量可以反映在当事人约定采用的质量标准中。五.合同的担保1、保证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
5、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6、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
7、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注意:(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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