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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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标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建立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财产隔离制度,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2、种特别组织形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一个人也可以开有限责任公司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特殊规定在于: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中须注明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

3、股东会,股东决定由股东将签字后的书面文件备置公司即可;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与优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在于: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素,已自身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即可,无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想否决承担连带责任,须自证清白,即股东须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独立,否则即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股东而言,只要是诚信守法经营,可以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为客户提供一份额外的保障,提高了与客户合作的可能性;对客户而言,只要是

4、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客户增添了一份保障,提高了客户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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