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pdf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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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1。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

2、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普通门诊、急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住院、急诊留观、享受人员类别特殊病种肺癌靶向治疗特殊病种(除肺癌靶向治疗外)个人自负比例公医记账比例个人自负比例公医记账比例离休人员、0%100%0%100%革命伤残军人退休人员10%90%5%95%在职人员、家属20%80%10%80%

3、。2。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优先医疗待遇门诊优先医疗待遇其他享受人员享受人员享受人员4间3间选定挂钩医疗机构4间其中1间为中医医其中1间为小点挂钩医(数量及要求)疗机构疗机构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离休人员;2.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

4、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3。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但1-4种情况在专科医院

5、治疗相应专科疾病不受选定限制。(二)因病情需急诊、急诊留观或住院在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三)除恶性肿瘤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外的其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四)离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需在选定的当地医保挂钩医疗机构就医。(五)因120急救送入非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七、门诊医疗待遇(一)门诊定点就医专科医院专科医院急诊就医类型普通门诊非专科诊室专科诊室急诊留观选定选定专科公医挂钩医就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疗机构。4。(二)门诊药量药费记帐规定人员类别普通

6、门诊每日诊次每处方药费限额离休人员、市级以下医院100元一至六级革命2次市级以上医院300元伤残军人需个人自付的2次100元公医享受人员(三)门诊诊疗费记帐标准门诊社区医疗机构人员类别急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一般诊疗费需个人自付的2元2元10元公医享受人员离休人员、3元6元10元革命伤残军人(四)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及流程门诊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治疗项目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审批通过后,按人员类别相应的门诊记账比例记账。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一并申请按检查费记账结算。。5。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流程:公费医疗享受人

7、员就医公医挂钩医疗机构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公费医疗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复核并签名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部门)核实盖章公医享受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并盖章享受人员将申请表交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市公医系统上提交申请并代填写单位审批意见,办理审批成功,结算时系统自动核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一)指定慢性病门诊项目范围将以下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

8、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6。(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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