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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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完善我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及学术管理方面的作用,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教授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与职责第一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等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聘任委员会三位一体制。第二条教授委员会由5人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组成。院党委书记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经本人申请,教授委员

2、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新任或新进教授方可成为教授委员会委员。第三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教授委员会从院长或其他学科带头人中推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并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二)审议学院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三)审议学院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事宜;(四)审议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资源配置原则;(五)审议学院教师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六)审议教师的引进、培训与学术休假等;(七)审议和决定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选聘;(八)审议决定副教授以下院聘教师岗位;(九)决定学院专业

3、技术职务评聘人选的推荐;(十)审议决定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研究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五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六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亲自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第七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八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根据院长或委员的提议确定,并应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应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并力求客观公正。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事项由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

4、委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策,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总结讨论意见,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三)享受学院给予的工作津贴。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

5、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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