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全面推行教授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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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财经大学全面推行教授委员会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全面推行教授委员会制度2004-3-26--------------------------------------------------------------------------------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目标的逐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迎来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契机。上海财经大学在积极推进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教师在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研究院(系、所)学术管理规范化、民主化建设的机制。在借鉴国内外高校办学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与论证,该校于2004年2月

2、20日制定并下发了《上海财经大学关于院(系、所)教授委员会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在全校范围内推行教授委员会制度。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所)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的审议、咨询和决策机构,以院(系、所)二级机构为单位组成,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同级党组织、教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它的职责包括:(一)审议和决定学院学科发展规划;(二)审议和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及对外学术交流等重要事项;(三)审议和选聘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审议和确定院聘教师岗位。按有关规定,审议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事项,审议和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和

3、博士研究生导师;(四)审议学院当年各类毕业生的学位事项,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与经费预算及调整项目;(六)审议和决定院长(系主任、所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与其他高校教授委员会相比,该校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七个鲜明的特色:第一,教授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是教授应履行的社会工作。并不与其薪酬挂钩,显示了教授委员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第二,该校教授委员会对院(系、所)有关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审议、咨询和决策权。该校赋予教授委员会的权责是全面的,在重大学术事项中,教授委员会行使决策权;在涉及学院(系、

4、所)其他重大事项时,教授委员会有审议和咨询的权力。第三,为防止教授委员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院长拥有“一次否决权”。若院长对再次通过的决议仍有异议,则该项议题将上报,并由校长办公会或相关职能机构裁决。第四,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涉及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问题的决议,有关教师也可表达不同意见并提请复议;复议时要求同级党组织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同级党组织负责人也可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的重要问题。从制度上明确了同级党组织、教代会和全体教师对教授委员会的监督权,确保教授委员会所作的学术事项方面的决

5、议体现绝大多数教师的利益。第五,教授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并决定的事项,院(系、所)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院(系、所)行政领导班子执行决策的情况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充分体现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方面的权威性。第六,为保持各学科的平衡发展以及给予新兴学科充分的重视,必要时可跨院系、跨学科组织教授委员会。例如,对教授职位较少的学院,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保证各个学科的教授在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方面拥有发言权。第七,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需要集思广益,为接触到相关学科发展进程中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该校在必要时也会聘请校外同行中具

6、有影响力的教授担任本校教授委员会的委员。  教授委员会使教授在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重大事项中有了发言权,这不仅是该校在学术管理上的创新举措,也是优化院(系、所)治理结构的一大尝试。过去,该校二级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以行政体系为主,教授在学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并未得到充分重视,院(系、所)在学术管理方面的决策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现在,教授委员会为教授参与院(系、所)建设和发展搭建了平台,在重大学术事项管理方面可以有效利用教授的专家优势,充分调动起教授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通过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激发了改革的活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率和工作效率,为学校向研究型大学迈进奠

7、定了坚实的基础。  现阶段,各院(系、所)正依照《试行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教授委员会成员名单的确定。会计学院经分管校领导与院长及党总支书记商议,现已拟定候选人名单,下一步将召开全院教师会议进行末位淘汰选举。金融学院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分管校领导与学院党政领导进一步拟定名单,现已送校部审议。对教授职位较少的学院,《试行规定》允许在必要时进行跨院系、跨学科组织教授委员会。该校财经研究所现有正式编制的教授两名,为充实教授委员会,研究所正在从校外引进两名教授,并考虑吸收所内一名副教授及校内所外其他院(系)两名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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