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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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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大学的体制优势,完善院(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党的基层组织、行政班子、教师在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教授在治学尤其是在学科建设方面的作用,在总结近几年改革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高校
2、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院(系)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尊重的教育”理念和“勤奋创新、为人师表”的校训,倡导科学、奉献、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为促进学科建设、繁荣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一个特色、三个一流”的近期发展目标和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做出贡献。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由
3、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与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规则第五条教授委员会以院(系)为单位组成。对于不能独立组成的院(系),按学科门类或在相关、相近学科范围内跨院(系)组成。第六条院(系)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对院(系)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并支持院(系)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八条院(系)行政班子是院(系)的行政管理机构,对院(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行使管理权。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院长(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院(系)党总支
4、委员会是院(系)的政治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受党委委托,对教授委员会、行政班子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落实学校的各项决定和勤政廉政情况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并支持教授委员会、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十条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内容及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第十一条院(系)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需
5、要由教授委员会作出决策的事项,教授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决定。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以上(含五分之二)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一)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应与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二)确定的议题,由院(系)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三)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立足长远,发言力求深入、全面、客观;(四)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
6、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职务(岗位)聘任事项实行票决制,要求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其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事项须由具有同级以上(含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表决;其他议题要求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必要时也可实行票决制。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第十五条院长(系主任)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一次提请重议的权利。经重议,原讨论决定的意见再次以到会
7、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而获得通过的,院长(系主任)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意见作为保留意见上报学校。第三章岗位与职责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是负责所聘任与分工学科或学科方向建设,参与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特殊责任教授岗位。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按二级学科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方向设置,其岗位数量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学科队伍状况和应聘教授水平、能力及其学术地位确定。原则上,每个需要设置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只设置一个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
8、员由院长(系主任)或学术带头人担任。第十九条党总支书记为院(系)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参与教授委员会的决策。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职责(一)讨论、确定院(系)发展规划;(二)讨论、确定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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