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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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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控制罗浩(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5)【摘要】现代社会是以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作为一项主要标志的,人度危险责任仅仅是《侵权法》规定的危险责任的特定类型。第二,类为了享受现代科技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就必须允许从事某高度危险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承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所规范的高些特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以及高速交通工具的存度危险作业是一种合法行为,至少是不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是对在和发展。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不幸损害的分配,并非对违法行为的制
2、裁。第三,高度危险责任是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一种无过错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具有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正当性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中普遍的:首先,高度危险作业的相关经营者,作为开启危险者,基于其先确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行行为和其在控制危险方面的能力,是有尽可能在可能的范围内【关键词】高度危险行为损害责任;责任控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的义务的。其次,要求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激发责任主体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风险。最后,从报偿理论、高度危险致人损
3、害作为民法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在适用过程损害分散和表现机制和保护被侵权人等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也中需要对高度危险的界定、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高度危是十分合理的。险致人损害责任的减轻、免责事由以及限制等进行认定,本文将对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减轻、免责事由以及限制这些领域进行一些探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一高度危险作业的界定、任的事由,共包括被侵权人的过失、被侵权人的故意、第三人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不可抗力、正当防
4、卫和紧急避险。从上述高度危险责的特征分析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七种最常见的高度危险作业,《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责任更多考虑的是对合法行为中不幸损失权法》承续了《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在第69条规定了高度的分配而非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其核心思想是保护侵权人的权益,危险作业的一般情形的基础上,对上述七种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应当严格限制第三章的抗辩事由在高度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不断出现以危险责任上的使用;应当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综合各种因素及一
5、些原来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由于科学知识的普进行判断,决定适用与否。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76条高度危及和防范措施的使用,其危险性越来越小,以至成为普通的业务活险作业对被侵权人的抗辩事由就是基于被侵权人的过错而对做出动,因此要界定其危险作业的范围,穷尽高度危险作业的外延,似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这本时符合法律“被害人有过错,应当乎是不太可能的。只有将高度危险作业的内涵界定清楚,用这种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原则。但是,这一条文的使用范围是受到了确切的含义来衡量某种作业是否为高度危险作业,才能使得
6、侵权严格的限制的:第一,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和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行为和物是责任中没有规定被侵权人的故意之外的过错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否具有侵权法上所说的高度危险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任,因此被排除在76条的适用范围之外了。第二,只有在高度危第一,是否对周边环境具有严重的危险性;第二,这种活动和物只险作业管理人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时,才能认定有在采取技术安全方面的特备方法时才能进行或者使用的、有较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第76条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之前
7、关于整高危险性的活动。第三,行为的进行或者物得使用对损鲁(危险)个高度危险责任中抗辩事由的适用问题的。的产生有不可避免性。即在人类现有技术所允许的条件下,即使结语予以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避免导致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构总的来说,我国《侵权法责任法》在总结以往的基础上,借鉴成威胁,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国外立法的规定,对我国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做出了比较综上,高危作业可以试定义如下:在人类现有技术所允许的条全面的规定。既列举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致人损害的常见情件下,在作业过程中即使
8、予以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避免对人们的财形,又特别确立了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在实践中,对于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构成严重威胁,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这一特殊侵权责任的认定,我们不单单要结合法条的规定,而且应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了,结合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其该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部分立法的目的核心思想,做出具有法律价值与实质价值相统一根据张新宝教授在书中观点的论述,可以将高度危险责任的的认定。既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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