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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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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与危险责任关系:前者外延窄,后者还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责任等。(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特征1、行为的高度危险性2、受害人保护的必要性3、责任的无过错性4、责任的受限性和分散性受限性:责任范围(财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数额(部分赔)分散性:责任保险制度(二)高度危险责任类型1、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2、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立法特点:将具体的危险责任分为两大类:高度危险行为和高度危
2、险物致人损害责任,并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对危险责任的形态和免责事由。1、高度危险行为:1)民用核设施2)民用航空器3)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2、危险物:1)遗失、抛弃2)非法占有3)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二、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第70条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构成要件1、须是核设施发生事故如、大涯湾核电站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二)责任承担
3、1、责任主体:经营者2、赔偿原则:限额赔偿为宜,属于政策考量事宜3、免责事由:战争等情形;受害人故意造成*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下,不免除。*无减轻事由三、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受害人类型1、旅客2、第三人*不包括航空人员:工伤事故或雇佣关系处理区别:(1)是否存在责任竞合(2)责任构成上:飞行中、上、下中—飞行中坠落或坠落物(3)损害赔偿或分担上: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直接损害,但未定是否
4、限制;保险的有无上(4)法律适用上:更多-侵法、民用航空器法(二)损害类型1、旅客人身伤亡:国内:40万国际:16600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2、托运行李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损失:国内:行李-每公斤不超过100元;物品-不超过3000元国际:行李-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物品-332提款权3、第三人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限于直接损害如、包头空难事件中公园损失(三)责任的承担与分担1、责任人:经营者*没有用承运人概念,是侵权责任*所有人与经营者分离时:经营者2、与保险的关系航空意外险:商业保险获得双份地面第三者
5、责任险:强制保险先保险公司赔,不足的,经营者承担(四)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骚乱或武装冲突、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不是免责事由(《民用航空法》)*无减轻事由四、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1、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2)不可抗力2、减轻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2、责任主体占有人或使用人案例:第2
6、53页甲——乙公司铁路公司丙铁路公司丁转运商戊实际占有人?五、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高空活动:热气球爆炸、擦拭高层住宅的玻璃外层等高压活动:对电力、液化气、煤气、蒸汽等物品进行高压作用的行为。地下挖掘活动:修建地铁、深层开采行为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铁路、城铁、轻轨2、责任主体:经营
7、者(作业人)3、免责事由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2)不可抗力减轻责任:受害人有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结合<铁路人身法律适用司法解释>比较.案例1:第258页北京地铁案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北京地铁站因为赶车,跑下站台的速度较快,失足掉下站台,双腿被轧断。打了4年官司后,2008年6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吴华林50余万元,并支付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09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高院抗诉,认为一中院判决赔偿比例过高。2009年9月,北京高院裁定撤销了终审判决,将案
8、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地铁公司无过错,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地铁公司补偿25万元。但之前已经执行80万,所剩55万要回难。该案审理经过:05年1月,吴华林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00余万元。05年11月,西城法院认定吴华林重大过失,驳回其索赔请求。06年3月,吴华林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06年11月,吴华林申诉,北京一中院将案件发还西城法院重审。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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