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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2010年弟7别瑞典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分析●吴泽勇【内容摘要】从传统的行政性救济主导到现行的行政性救济与诉讼救济并行,瑞典的群体性纠纷解决立法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比如,司法救济并非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行政性救济也应在这一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一种完备的群体性纠纷机制应当允许特别法救济与一般法救济共存;群体诉讼不等于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立法也不意味着诉讼浪潮的必然到来。【关键词】瑞典群体性纠纷解决消费者专员群体诉讼传统上,瑞典的群体性纠纷解决以行政性救济作为主导方式,2002年《瑞典群体诉讼法》的颁行,私人
2、提起的群体诉讼开始在这一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由“消费者专员”主持下的行政性救济主导到现在的行政性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行,瑞典的群体性纠纷解决立法一再扮演了欧洲“先驱”的角色。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学界对瑞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必要的关注,全面的研究至今阙如。本文拟对瑞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进行考察,并相信,这一领域的瑞典经验会对我们思考中国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有所启示。一、从消费者专员到《瑞典群体诉讼法》(一)传统的行政性救济:消费者专员在瑞典,行政性救济一直是群体性纠纷解决的主导方式。基于行政执法的自身特点
3、,这类救济通常以具体法律部门为限,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执行。在这些国家机关中,最为典型的是消费者专员(Konsumentombudsman)。与德国和奥地利相比,瑞典的消费者团体并没有获得充分发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也只扮演次要的、辅助性的角色。①在这一领域,是国家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职责,②而国家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机关就是消费者专员。瑞典的消费者专员诞生于1971年1月1日,与市场法院一样,均由1970年的《市场法》创建,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①UIfBemitz,DerVerbraucherschutzin
4、Schweden—lnsbesonderedieGesettgebunggegenUnlantereVemiesmsssnahmenundUnlantereV耐jbedinn,ZHR1974,S,341.②SeeJanHellner,TheConsumer’SAccesstoJusticeinSweden,RabelsZ,1976,p.733.152并经由1975年的《市场法》改革,消费者专员与1973年创建的消费者办公室合二为一,前者同时成为后者的总裁。⑧在瑞典语中,Konsumentombudsman一词由Ko
5、nsument和ombudsman两部分构成,前者的意思是“消费者”,后者的意思是“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因此,Konsumentombudsman就可以直译为“消费者代表人”。这恰好准确界定了消费者专员的性质:他是作为全体消费者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像其他某些国家的同名机构那样,作为某种调停机构行使职责。④消费者专员是由国家任命,并有一定任期的高级官员;他必须有法律家的教育背景;尽管他有一个特别办公室支持其工作,但原则上对自己的决定单独负责。⑨根据瑞典《市场法》,消费者专员的职责是监督企业的市场营销,对可能违反《市
6、场法》的活动加以审查;同时,他还根据《消费者合同中的合同条款法》和《产品安全法》享有监督权和起诉权。⑥按照学者的概括,消费者专员的活动包括“监督”和“干预”两个方面:④一方面,他可以对看上去意义重大的或者明显不正当的营销行为进行审查,对消费者、公司、组织和政府机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在他认为必要时,可以与(可能的)不法公司交涉,要求后者停止不当行为,或者通过谈判,取获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如果这些都不能奏效,消费者专员可以在市场法院起诉不法行为人;对于相对轻微的事件,则可以动用其自身的处罚权限予以干涉
7、。⑧对于那些通过前期交涉无法解决,涉及基础性问题或者具有实践重要性的案件,消费者专员行使“干预”职能的终极手段是在市场法院提起诉讼。市场法院是由《市场法》创建的专业法院,其蓝本是瑞典劳动法院。立法者认为,《市场法》中的一般条款需要通过基础性的判决来落实,为此,有必要创建一个具有特别知识和专门经验的审判机构。⑨市场法院由政府任命的1名院长、1名副院长和5:各特别成员构成。其中,院长、副院长和另外1名成员必须是具有法官从业经历的专业法律人,其他4名成员则必须是经济方面的专家。只有当院长和至少3名其他成员在场时,市场法院
8、才可以作出裁决。对于不作为之诉和义务之诉,市场法院一审终审;作为例外,对于涉及金钱给付的案件,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一审,市场法院终审。⑩在市场法院提起的所有诉讼中,消费者专员是最主要的起诉主体。消费者、零售商或者雇工团体只在个别领域(比如市场行为法领域)享有独立的起诉资格,在其他领域,只享有辅助性的起诉资格——即只有在消费者专员决定不起诉时,才可以自行起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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