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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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

2、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1/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

3、要职责权限如下:(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第

4、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2/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资格审查;(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

5、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议事细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6、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发展部门保存。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3/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

7、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二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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