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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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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行股份。第三条本行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第二章申报与披露1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
3、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行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本行股份,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将该买卖计划以书
4、面形式通知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董事会秘书于接到通知后的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本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填报的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2(二)
5、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八条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
6、责具体办理事宜及接受咨询。第三章股份交易第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3行股票:(一)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在本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况下,该等期限届满前30日至定期报告披露之日;(二)本行
7、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本行股份的6个月之内再卖出本行股份,也不得在卖出本行股份的6个月之内再买入本行股份。如发生上述情形,则由此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收归本行所有,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8、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4行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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