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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6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留置.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留置五、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 (二)留置的范围 (三)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的概念 债务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 (二)留置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后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约 逾期仍不
2、履约的,可以留置物折价,也可拍卖、变卖留置物 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由债务人清偿 六、定金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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