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策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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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新政策同探讨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17号(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1.指令性检查项目(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2)资本交易项目;(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指导性检查项目(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重点税源企业检查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3.东风汽车公司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5.中国

2、兵器工业集团公司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点税源企业检查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9.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1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14.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税收个案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本规程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税收个案批复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

3、范性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厅(室)公布。股权交易相关税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股权转让信息共享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

4、交换。2011年度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度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股权转让行为★《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明确:自然人以其所持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

5、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外居民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2009年5月28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

6、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

7、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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