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税务会计之消费税会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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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消费税会计学习目标:通过学习,应该明确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等有关规定,掌握消费税的计算与核算。第一节消费税课征制度一、消费税概念、纳税人、纳税范围(一)消费税概念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即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二)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境内: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单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

2、人。(三)消费税纳税范围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包括十一类产品:1.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如烟、酒、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汽车轮胎。二、消费税税目、税率(一)税目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若干个子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

3、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在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摩托车和小汽车6个税目中还进一步划分了若干个子目。(二)税率采用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税目与税率如下表税  目税  率一、烟1.卷烟    (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注意:每标准箱(250条,5万支)征150元56%加0.003元/支(每标准条调拨价在70元(含)以上)36%加0.003元/支(每标准条调拨价在70元以下)36% 30%二、酒及酒精1.白酒2.黄酒3.啤酒   (1)甲类啤酒   (2

4、)乙类啤酒4.其他酒5.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 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 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1.4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0.8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

5、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 10%九、小汽车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1%3%5%9%12%25%40%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

6、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三、消费税纳税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

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地点(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

8、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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