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标准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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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标准的实证分析论文导读::逮捕标准的实证分析,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范文。关键词:逮捕标准的实证分析根据二。。八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反映岀的数据,2008年全国范围共提起公诉1143897人,其中逮捕952583人,占起诉人数的83.28%;浙江省共提起公诉97128人,其中逮捕78792人,占起诉人数的81.12%;杭州市共提公诉14973人,其中逮捕12145人,占起诉人数的81.44%O下面表一[①]的数据则反映出了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中适

2、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表一:公诉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统计(单位:人)摘要以剥夺在法律上还被视为无罪的人的自由为代价。这种现象明显有违人权保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对逮捕诸条件在决定逮捕时所实际起到的作用进行剖析,也许能找到这种局面之所以出现的部分原因。(二)逮捕证据标准的适用现状表二: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情况统计(单位:人)时间内容以此为出发点,首先值得探讨的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必要条件是否合理?从现实层面看我国逮捕徒刑条件的规定,有些脱离实际,而脱离实际的规定在实践中注定是会走样的。因为

3、有些案件虽然可能判不到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却有逮捕的必要,如流窜作案、共同作案的;有些嫌疑人即便可能无法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往往因没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而存在串供、逃匿的现实可能性的;再如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的犯罪,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必然会增加司法成本,严重降低效率的。这些案件又可能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不羁押会对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社会治安的压力和司法资源的贫乏,司法者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必然会作出逮捕的选择,更何况这种逮捕也是公众所普遍认可的。但是,实践中司法人员漠视法律的作法

4、却严重伤害了法律的权威,而这种伤害则是我们制度设计不合理所付出的代价。其次,捕后的羁押期限是否有必要一直延继到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时为止?目前捕后羁押期限基本上等同于公检法三家的办案期限的作法是否合理?逮捕只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具有阶段性而非终局性,作出逮捕决定后,案件情况还在变化中。就逮捕必要性而言,在逮捕前许多外来人员是没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但在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往往会主动提出取保候审要求,并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对有被害人的轻伤害案件,还会尽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逮捕

5、羁押犯罪嫌疑人已无必要,但现实中捕后羁押绝大多数都要延继到判决以后论文格式范文,而且捕后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预先知情程序和审查程序。侦查机关为了在侦查中处于主动的地位,一方面对所侦查的案件尽可能地提请逮捕,在捕后也要尽量使逮捕羁押状态持续下去,另一方面又存在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而检察机关没有任何有效的制约手段,这不仅是法律监督的一个空白,也是使捕后已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被羁押至判决以后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样既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有必

6、要设立捕后定期或不定期对逮捕必要性的重新审查制度,使已无逮捕必要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及时摆脱羁押状态。其三,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行政化的审批方式,决定逮捕的适用,能否予以改革?目前逮捕的程序是,由侦查机关报捕,检察机关通过对报捕材料的审查,最终作岀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这种缺少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使逮捕的适用具有了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导致犯罪嫌疑人在面对逮捕这一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时,无法进行自我救济,律师虽然可以介入,但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和

7、申诉,对是否应当采取逮捕措施没有任何的发言权。逮捕适用中司法权行使程序的缺失,所带来的不仅是国家追诉权力的无限膨胀,而且还有对个人自由的随意剥夺;被羁押者诉权的丧失,使作出羁押决定的理性对抗机制不复存在,产生了羁押非正义性的消极后果。虽然目前对逮捕实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是不现实的,但我们可以引入一些司法审查的元素,使逮捕的适用更具合理性。[①]本文的以表格形式反映岀的所有数据均来源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共五种强制措施。[③]未被判

8、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被判处拘役(含拘役)以下刑罚论文格式范文,即管制、拘役、拘役缓刑、单处附加刑。[④]在我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第一档法定刑中多数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上限,因此一般以三年为界,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界限。[⑤]《人民检察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六条第六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六)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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