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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检察机关逮捕程序适用现状分析(-)该县检察机关近三年逮捕措施适用基本情况2011年度,该县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143人,批准逮捕126人,不批准逮捕17人。逮捕率为87%,不捕率为13%0捕后撤案23人,撤案率为18%。捕后不起诉为1人,不起诉率为0.79%。不批准逮捕的有17人,其中属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11人,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3人,因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3人。捕后判处缓刑的有44人,判处免除刑罚、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有9人。2012年度,该县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210人,批准
2、逮捕177人,不批准逮捕32人。逮捕率为85%,不捕率为15%0捕后撤案1人,撤案率为0.6%。不批准逮捕的32人中,其中属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的21人,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5人,因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6人。捕后判处缓刑的有63人,判处免除刑罚、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有12人。2013年度,该县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232人,批准逮捕181人,不批准逮捕51人。逮捕率为79%,不捕率为21%。捕后撤案3人,撤案率为1.6%。不批准逮捕的51人中,其中属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的
3、21人,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10人,因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20人。捕后判处缓刑的有72人,判处免除刑罚、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有25人。(二)该县检察机关近三年逮捕措施适用情况分析从上述的统计数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县的逮捕案件有四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批捕率偏高⑷,逮捕率一直徘徊在84%左右;二是错捕案件不少,3年间被公安机关撤回而撤销的和不起诉的有27人,占总批捕人数的5.5%o三是逮捕后被判缓刑的比率较高,三年平均为36.9%;四是逮捕后被判轻刑的比率较高,三年平均为9.3%o实际上,逮捕程序适用的具体
4、情况客观地反映在逮捕质量方面。逮捕质量的高低取决于逮捕的案件是否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适用逮捕的三种情形:一般逮捕、直接逮捕与转化逮捕。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适用的是一般逮捕情形,因此一般逮捕的适用对逮捕质量影响最大。《刑事诉讼法》对一般逮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条件,即逮捕应当同时具备犯罪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这个三个条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如果逮捕的案件在公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出现了下列的情况,就说明了该逮捕不符合犯罪证据条件:
5、(1)在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主动撤案的;⑶批捕率是批准逮捕的人数占受理各类案件屮的比率。6(2)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诉,存疑不诉决定的;(3)法院宣告无罪的。如果逮捕的案件在生效判决中出现了下列的情况,就说明了该逮捕不符合刑罚条件:(1)被判处免除刑罚的;(2)被判处拘役的;(3)被判处管制的;(4)被判处单处附加刑的。如果逮捕的案件在生效判决中出现了被判处缓刑的情况,就说明了该逮捕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质量的高低反映在数据上就为逮捕正确率。⑷逮捕正确率可以直观地看到该年度逮捕案件的逮捕质量。而逮捕质量就是逮捕程序适用的标
6、尺。逮捕质量高就代表了逮捕程序适用得较好,反之就为较差。根据上述逮捕条件,结合2011年至2013年间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出逮捕案件的正确率。2011年的逮捕正确率为39%,2012年的逮捕正确率为57.1%,2013年的逮捕正确率为46.4%。从综合统计数据上情况来看,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施使逮捕率逐渐降低,但是该院的逮捕质量不容乐观,逮捕措施正确适用率偏低。检察机关逮捕程序适用中产生问题的分析逮捕措施适用是审查批捕权的生命线,其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目的的实现。法律规定检察官要忠于宪法法律,严格
7、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在理想状态下,审查逮捕的检察官都会严格按照法律[4]完全符合逮捕三个条件的逮捕数占总逮捕数的比例。7规定行使批捕权,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但是批捕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导致逮捕功能异化,最终影响逮捕措施正确适用率的提高。影响逮捕措施适用中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观念方面刑事诉讼法目的双重论认为,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这两种目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双重目的论也是我国的主流学说。⑸其实,“打击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概念,而只是一种政治性的宣示口号,它通俗易懂地表
8、达了国家在对付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现象方面所釆取的鲜明立场。⑹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被过度地要求履行其打击犯罪的职能,保护人权的职能往往被忽略。在这种司法观念驱使下,逮捕措施适用成为打击犯罪的工具。逮捕率成为考核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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