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原则刍议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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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心证原则刍议摘要: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H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爭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川,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川。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白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是西方国家普遍施行的一项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对于克服法定证据制度之弊端,发现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不町轻视的作用。然而,我国大陆学界对自山心证认识不足,甚至存在一些偏见,阻却了我们对自

2、由心证的客观全而的认知,并妨碍了对其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在有效克服口rh心证的基础上,合理对Z予以运用,对以有助于证据的判断以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口由心证的产牛和发展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其特殊的背景,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IM由心证有一个形成和演变的过程。在古罗马时期,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完全是凭借良心來自由地认定和随意取舍,这可以说是现代0山心证的雏形。但是,法官的自山裁量在罗马诰国后期逐渐遭到削弱,到了中世纪后期基本上改为严格规则主义。法国从13

3、比纪引入法定证据原则,1

4、6世纪基本确立,到了17吐纪,有着封建等级特权划分的法国,将国人划为僧侣、贵族、注民三等,并对三个等级的服饰、生活方式和礼仪等都作了不同规定(反映在诉讼制度上则是三个等级的人所作的证言,英证明力不相等)。而在徳国,法定证据原则得到长足发展则是15

5、U:纪继受教会——意大利法的结果,1532年的卡洛林纳法典标志着法定证据原则在全徳意志各公国中获得统治地位。但是,随着西方产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法定证据木身的僵破死板越来越不能满足近现代诉讼构架的需要,自山心证制度就是这场社会变革中所进行的法制革命的成果之一。

6、具体来说,伴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进步,口市心证制度逐步被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并在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川。近代的诉讼法早将认定事实的形式化做法加以废除,取而代Z的是采用自山心证这种方式,这是对法官智慧的高度信任,也就是说,只期望于具有良心、有辨别能力与经验的法官的具体确信,如果达到这种确信程度,该种爭实就被认为已经得到了证明。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不专属于哪个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木上都认同法官在确信案件事实时自由心证的作用。在人陆法系国家,各国纷纷在其民爭诉讼法典屮明确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如口

7、木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裁判所为判决时,应斟酌全部言词辩论之意旨与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主张是否真实。在英美法系,由于并没有经历人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证据阶段,自由心证制度并未如人陆法系国家那样作为一项法定原则提出,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证据的判断也要求法官按照其良心和理性作出判断,而正是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缘故,其证据制度更多的是针对证据可采性而设定的各种证据规则。我们从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岀,自由心证的形成为各国的历史和国情息息相关,反观我国,则没有类似的历史传统

8、,因此,要想在我国确立这种法官确信的原则,单单通过立法的方式引进和借鉴是远远不够的,法官的“确信”要演变为自山心证原则还需要有充分的论证。与此同时,自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继受性,法定证据制度本身有其历史意义,但是,其缺陷却导致了自山心证的引入,可以说,“自由心证主义,系由法定证据主义演变而來。”因此,我们应对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作辩证的理解。二、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由心证问题自由心证能否作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目前虽佇争议。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

9、,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审判人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审判员若能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以唯物主义的观点、辩论的方法去判断证据,就能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正确结论。”在我国,尽管没有自由心证原则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不能草率地认为自由心证在我国没有生存的土壤,或者我国法官审判时不存在自由心证。“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是法实践中法官确确实实亨有自由心证之实也是事实”。1、现代口rh心证并不与唯物主义哲

10、学相背离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客观事物纷繁复杂而又不断发展变化,人类对乞观事物的认识难免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事物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屮也不可行。因此,法官对个案的认识虽也掺朵了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但也同时具冇相当程度的局限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衣遵守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从理性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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