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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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诉讼是两造具备,裁判者局中解决争议的活动,刑事诉讼针对的是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解决需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事实认定需要证据,因此有关证据的规定在诉讼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证据的评价以及最终事实的认定问题又是证据法的基本问题。然而,证据评价以及事实认定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以及对该方式的理性把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人类历史发展到现代,从司法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来说,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同证据制度的历史演进的核心在于证据评

2、价原则不同。证据自由评价原则的确立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人类理性的胜利。根据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而在事实认定中采取自由心证方式则是正确认定事实的重要保障手段。因此,在西方现代证据法中,自由心证主义和证据裁判主义一起构成了两大基本原则,对整个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俄国、日本、西班牙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自由心证。一直以来,我国传统的证据理论不承认自由心证,对其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解(如自由心证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是任意擅断的),而且一般是在谈及证据制度的沿革时谈到自由心证,并没有纳入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体系。20

3、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自由心证又重新引起学者的关注,学者们对西方的自由心证进行了重新认识,并提出了新的见解,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自由心证并探讨相关问题是深化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需要。此外,对于英美法系的证据评价体系的认识也存在着模糊的一面,同样需要加以深入研究。我国刑事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证据评价原则和方式,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自由评价甚至擅断的现象,如何界定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评价活动并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需要正视现实,从理论上系统地研究证据的评价方式,并指导司法实践。-13-一、自由心证原则概述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内,不

4、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我国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原则,我国学界主流观点对自由心证原则采取一种鄙视和排斥的态度,有关自由心证原则的学说、观点通常也成为学界普遍批判的对象,之后国内学者加强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开始慢慢为其正名,并逐渐接受这一原则。(一)概念界定  自由心证原则或者自由心证主义,作为一种实定的法原理、法

5、制度乃至法学用语,实际上是在大陆法系的学术圈内诞生并使用。英美法系法系的学术圈内似乎并不使用这一术语。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页注。收录于此书的全面阐述自由心证的文章即《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原发表于《比较法研究》第7卷,1993年6月。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所谓自由心证,是指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的原则。[日]兼

6、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就是说,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遍认知能力”来自由判断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经验法则以及逻辑规则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

7、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也可参见类似文献,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712页。 (二)自由心证的范围  案件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的环境状态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

8、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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