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考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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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南山学院《经济法》课程期末考核论文题目: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姓名:楼俊学号:201434011014专业班级:材工1401任课教师:艾明月评分:文章标题(10):文章逻辑结构(25):资料引用(20):分析论述深度(25):格式及规范性(20):总评得分(100):二零一五年六月1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及概念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系统理论是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击的。耶林曾著文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传统民法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之外找到了另一种对当事人利益损害进行救济的责任根据,

2、为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完善作岀了巨大贡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其主要是受到德国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影响。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口益完善的情况下,时代要求我们的意识和观念、立法和司法能顺应适宜的将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更加具体,便于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一项基木原则,因它具有超乎法律条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了正义、公平、分配合理的精神,又有不确定性,故有“帝王条款”之称。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就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从诚

3、实信用原则中引申发展出来的。本文所讲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时,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所应承担赔偿责任。①其中的先合同义务是指随着缔约双方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互相保密等义务。在学理上又称为'附随义务'。②缔约人违反这些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应付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

4、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岀)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品的瑕疵等等。应该承当缔约过失责任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2.1法定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此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具有可约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要缔约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对订的缔约过失情形Z-,并给双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方即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结果,此责任只能在缔约阶段发生。根据缔约相对性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5、即此责任是缔约过失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非缔约当事人之间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与承担问题。2.3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合同法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核心都是使缔约过失方承担其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减损后果。2.4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和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法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

6、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一般认为,该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空口,首次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为今后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有了明确的责任认定的依据。3.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后果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但由于缔约或是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所以根本不存在继续履行、修理、更换、重作等责任形式

7、应用的余地和空间。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对存在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惩罚性法律制度,以此促使当事人尽到足够的注意,避免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缔约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体现法律的预防功能。3.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后果不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使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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