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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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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管辖错误及再审事由摘要:在出台的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再审理由具体化,使其更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成为修改中的一个闪光点,其中把“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民事再审理由是最具特色的,本文试图进一步分析立法者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这样选择的原因以及在实施上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管辖错误;再审理由;民事程序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63-02一、关于“再审”与“管辖”的概述照通常的定义,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的对象主要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是要使已经终结的案件重新进入诉讼程序。判决一旦生效,一般是不可改变的。但另一面,生效裁判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当确实存在重大瑕疵时,为维护裁判的终局性一概不允许对生效裁判提出挑战,所以必须创设一种途径以消除以发生的既判力的有重大瑕疵的或在严重程序瑕疵下的判决。否则的话,当事人的公正感和他们对司法的信赖会受到严重伤害,此时,有必要科学设定提起民事再审的事由和设置严格、必要的程序。管辖制度研究的
3、是某一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中哪一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事环节,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启动前奏,是确定当事人起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实现的先导,也是迈向实体正义和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二、管辖错误成为再审事由的原因有人认为新民事诉讼法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似乎不值当,其认为立足地方保护主义与管辖错误无必然联系,认为仅仅是管辖方面出现了错误,是无须小题大做设立再审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在管辖方面已经设置了足够的程序;管辖权异议制度以及对于异议进行的二审程序。此外,考虑到任何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法院
4、都是公正的司法裁判权的象征,管辖上的一般错误对实质上公正行使审判权没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没有必要通过再审这样的非常程序来纠正,一般的纠正程序即可。况且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诉讼,违反程序的法律效果应当有所区别。即使管辖错误也不一定影响到实质的公正,若执意规定,反而会浪费司法资源,导致很高的诉讼成本。但一个制度的设立和更改必然有其更为充分的理由的,在权衡两者时,得出和实施最为有利的能够追求更有利结果的程序,我们在舍取之间,就来看看管辖错误成为再审事由的理由:1、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无形中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这
5、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为了有效地解决民事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强化管辖的依法进行,必须要把管辖错误列为再审事由。也有利于监督法院必须得依法行使。虽然地方保护主义不是由于管辖错误造成的,管辖纠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保护的问题,但至少可以减少和防治由此引起的地方保护,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2、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作为判决结果,其具有既判力,是建立在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前提,赋予它不可轻易更改的权利,但程序合法使其权力存在的前提,如果从一开始就在违法,那么判决结果就会降低可信度。所有程序的设计都是为了维护结果的公正,合理,来增强司法的权威,从而
6、使得社会正义可以实现。而管辖错误从程序的启动开始就存在瑕疵,难免会造成公众的对判决结果的质疑,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也应当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3、把管辖错误定为再审事由是为了维护法定性原则我国没有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即使法院疏于审查而被告又前来应诉,受诉法院也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但是这样并不能无视法院没有管辖该案件的事实,这是有违法律规定的,相当于当事人双方无形中协议管辖,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协议管辖的。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虽然对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造成一定的威胁,会增加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也会给法院的审查造成一定的困难。但从促使法
7、院正确行使管辖权、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来说,具有积极意义。三、管辖错误成为再审事由应注意相应程序的改革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要进行严格的程序限制。使之与改革相配合。1、再审作为一种纠正的补充性程序,在管辖发生错误时,应针对个案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知道法官应当回避情形,但却没有提出回避的申请,一审判决后,但当事人也未提出上诉,等到一审判决后,再来以该程序瑕疵为由提起再审之诉,对此情况,就不应当允许。再者,如如果当事人明明能够用上诉等方式提出却没有提出,则会产生失权的效果,即不允许再以提起再审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方式提出。
8、一般如在终审中发现管辖错误,诉讼进行的全部行为都将归于无效,。一般地,当事人不但要在原审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在异议被驳回后还应当提出上诉,但是针对不同管辖也应有不同的对待,就专属管辖而言,由于它是一种效力极强的管辖,主要是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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