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ID:46458314

大小:80.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24

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_第1页
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_第2页
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_第3页
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_第4页
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_第5页
资源描述:

《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张祖银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德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祖银与介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常徳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慈利县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2)慈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祖银,男。委托代理人熊爱华,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新明,男。被告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玉兰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邹文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兰,女。委托代理人陈宇东,男。被告常徳裕坤汽车销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徳市武陵区南坪乡竹根潭村2组(家具产业园林荫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济豪,曾用名杨炜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

2、人张志刚,男。被告慈利县天降汽车销售冇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国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祖银与被告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河汽车公司”)、常徳裕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F简称“讯徳裕坤公司”)、慈利县犬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利天降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祖银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爱华、唐新明、被告昌河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兰、陈宇东、常德裕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济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慈利天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张祖银诉称:2011年2月,原告在被告慈利天

3、隆公司购买了一辆由被告昌河汽车公司生产的昌河牌微型车,上户后号牌为湘G82552o同年7月16日,原告驾驶湘G82552号车行驶到长常高速公路益阳路段由东往西方向85Km处时,车辆突然起火并烧毁,益阳市资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该车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疋书认疋该车起火的原因为:车辆行驶过程中变速器轴承断裂打到汕箱导致汕箱漏汕丿萦擦起火。后经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车辆)起火原因系车辆变速箱输出轴花键高速旋转,在无任何外力的作用下,因抗扭强度不够,导致变速箱输出轴突缘联接齿套材质断裂,在旋转过程屮,击打油箱左侧底部致使汽车起火口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

4、找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退还给原吿购车款29188元,并赔偿给原告交强险费丿II、交通费、伙食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5825元。为了支持口己的主张,原告张祖银提交了如下证据:1、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2011年3月2日,原告张祖银以29188元的价格在被告慈利天隆公司购得昌河牌微型客车一辆,车俩识别代号为LKCAA1AB5BH002537的事实;2、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氏常大队朝阳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1份、益阳市资阳区公安消防人队证明1份、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注销证明书》1份,用以

5、证明原告于2011年7月16n17时许,驾驶湘G82552号车辆行驶至长常高速公路由东往西方向85Km路段时,车辆因发生起火事故被严重烧毁并报废的事实;3、益阳市资阳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1份、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1份,用以证明湘G82552号微型车的起火原因系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变速箱输岀轴突缘联接齿套材质断裂,在旋转过程中,击打汕箱左侧底部致使汽车起火自燃的事实;4、车辆一致性证书1份、车辆信息单1份,川以证明原告自燃车辆的基本信息和该车系被告昌河汽车公司生产的事实;5、原告因湘G82552号车辆烧毁后所受经济损失明细

6、表1份及和关发票、单据共36张,用以证明湘G82552号车起火烧毁后,原告为处理事故并索赔,受到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吊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825元的事实。被告昌河汽车公司辩称:原告张祖银购买的湘G82552号车,是木公司生产的福瑞达(CII6390LCE4)微型车,该车型是经国家发改委产品定型公吿、并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批准生产的,车辆出厂时,是经木公司出厂检验合格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安全规范的产品,原告所诉损害事实与其所购车辆质量无因果关联,本公司对于原告Z损失的造成无法律上规定的过错;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不貝备对变速箱输出轴质量

7、进行鉴定的资质;该车所涉发动机(含变速箱)是由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木公司屮请追加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木案诉讼。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诉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下,要求木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C的主张,被吿昌河汽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汽车零部件采购介同》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湘G82552号车的发动机总成系被告昌河汽车公司购自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2、《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复卬件14页,用以证明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福瑞达CH6390L

8、CE4型客车的型式、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标准的事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