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试论宽严相济与自由裁量权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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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宽严相济与自由裁量权的融合一、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政策和法律,都是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领域的产品、附件和工具,本为“一家人”,是指导与被指导和相辅相承的关系。然而“一家人归一家人”,有时也难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何至于此呢?这是由政策的进取性(有人称之为开放性、超前性、灵活性)和法律的保守性(有人称Z为封闭性、滞后性、稳定性)所决定的。政策的本质特性就在于进取,因为它要适时地应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人民群众必须遵守的既定行为规范即方向和目标作出必要的调整,而法律的本质特性却在于保守,其使命就在于保

2、持原政策的连续性。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如果法律不适时地跟进,那么,二者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也就在所难免。马克思曾经说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囿于成见、墨守成规、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不敢进取、不善进取,那是十分危险的”O政策的使命在于影响、带动和促进法律步调一致地随之前进,法律的责任在于适时跟进、适应改革和创新政策。进取性和保守性是截然相反和对立的対个概念,可以说是水火不相容的。那么,为什么政策和法律这两种游戏规则却能够同在国家政权和政治体系屮这个“屋檐下”呢?因为它们的日标是i致的,都是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持

3、稳定、巩固国家政权服务的。在同一个目标下,它们是完全可以达成一致、实现和谐的。正是因为政策和法律有时会发生孑盾和冲突,所以在二者Z间产生了相互促进的动力。古今屮外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关心政治的人们总是喜欢对政策和法律论个先后、人小和高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明确地告诉我们,先有政策后有法律,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绝大多数的人们无不认同这一点。统治阶级在对国家实行统治Z初,并没有现成的法律可循,往往是摸索着进行,对民族传统伦理及其统治经验总是先以政策性文件即组织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体现,然后再进一步整合、细化、量化

4、为国家的法律。至于谁大谁小、谁高谁低的问题,争议也就大了。有人坚持认为政策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大于、高于法律,而有人则坚持认为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法律至上,法律应大于、高于政策,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立山头,摇旗呐喊,广揽听众,争取支持。在国家和社会形成两大对立的势力,争论不休,纷纷攘攘,严垂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对此,连开创贞观之治升平盛世的唐太宗李世民也曾伤透脑筋。一天,他问丞相魏征,政策和法律究竟谁大谁小、谁高谁低。魏征如是说:政策是太阳,法律是月亮,同悬一个天,遥望上去很难看出谁大谁

5、小、谁高谁低来。不过,日红月白,“日资以物生”(太阳的光和热可以帮助万物的生长变化和人类的生活),“月资以夜行”(月光可以帮助生物尤其是人类的夜间活动),太阳昼出夜伏是个定数,而月亮却未必只在晚上出现和行动,有时其行动会从夜间一直延续到第二犬,在口天不厌其烦、乐此不疲地出现和活动很长一段时间,除了显示其存在,并无对太阳有喧宾夺主之意。在与太阳并行时,其意义和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甚至显得有点多此-•举,但这毕竟是天数(自然定律)。不管是白天述是晚上,一直依然故我、周而复始地进行着。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魏征论政策与法律关系

6、方面的“日月说”。唐太宗闻言,深受启发,以其超人的悟性感悟到“月光源于日”,“月以日行”。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随后,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又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7年1月15R,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党在许多领域都进行了T作思路的调整。其屮,在刑事审判领域从“从重从快”调整到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7、策是对“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其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必须始终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与我国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刑事政策相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屮更蕴含着人权保障Z基本意蕴。在其宽松刑事政策中,强调对于轻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尽量抑制刑罚权的行使,改以具他措施来代替刑罚,以达到防止再犯及预防犯罪的H的,更侧重于对犯罪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8、的保障。而在严格刑事政策屮,尽管强调对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人采取严格处置,但该政策同时也要求严格地使用国家独占的刑罚权。这同样体现了对犯罪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说,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各有侧重,相得益彰,共同凸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具有的人权保障之底蕴。“严打”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严打”毕竟是在特殊时期针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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