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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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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专题调研报告南通市院研究室:根据市院《关于报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报告及相关案例的通知》精神,我院由研究室牵头,会同反贪局、公诉科、侦监科、控申科、人监办等业务部门,就“进一步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展开专题调研,现将我院去年以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贯彻省院《关于全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和谐江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的做法与经验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我们与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做到快速审查起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理,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紧迫问题,确保一方平安。去年以来,我们依法对衣立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快审快结,并依法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积极探索“简易案件流程提速”...工作机制,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分类审查机制和专人审查制度,与法院、公安联合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意见》,继续实行简易程序和推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共适用简易
3、程序295件,简化审案件121件,“两简”案件占到提起公诉案件的94%。,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诉讼效率。2、轻微刑事案件宽缓化。在办案中,坚持依法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人犯罪案件进行轻缓处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表现好、被害人谅解等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去年我们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制定对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一定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公开,严格不起诉的条件,经院检委会讨论通
4、过了《关于交通肇事犯罪轻缓处理的意见(试行)》,对交通肇事案中同时具备“过错较小、赔偿积极、认罪态度好、有自首立功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五种情形的1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3、积极推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我们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最佳结合点,进一步拓展检调对接的内容和范围,实现检察机关与调处中心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动。...办案中,我们大胆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今年共对41名符合
5、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这41件案件中就有35件是通过检调对接双方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并当即兑现,双方达成和解。在今年不起诉的41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均达成和解,所有被不起诉的人员中,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应本着从宽处理的指导思想,将控告申诉信访、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和解等纳入检调对接的范畴,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我院成功办理检调对接案件87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4、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公诉
6、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我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开展帮教工作。为切实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我们摸索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理方法,成立青少年犯罪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并配备一名女同志,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今年,我们对7名初次犯罪、犯罪数额较小、有一定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这些一时失足的青少年以重新做人的出路;继续与法院少年法庭联手开展“圆桌”...审判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到件件出庭支持公诉,件件进行庭审教育,寓教于审,实现办案的法律
7、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我们还经常与他们及其监护人取得联系,落实长效帮教措施。同时,我们还加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对案件中涉案的未犯罪处理的未成年人,我们主动通知或主动上门对这些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警示教育,令其以他人为鉴,防微杜渐,防止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培养良好的习惯;警示家长对子女严加管教,注意管教方法,确保子女走上正路,防止他们滑向犯罪的泥淖。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对涉案而未作犯罪处理的21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了警示教育,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这些家长的普遍欢迎。5、敦促嫌疑人投案自首。2007年,以多种方式
8、敦促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或经敦促投案自首,如实交待问题、积极退赃并自愿接受处理的,依法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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