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风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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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风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9)郑民一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66年5月27日岀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韶,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风秀,女。委托代理人杨海瑞,女,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风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和风秀系被告郑州市蔬

2、菜有限责任公司已故职工杨天元之妻。杨天元于1984年11月30日在工作岗位去世。1989年5月3日被告的前身郑州市蔬菜公司岗杜批发部和郑州市蔬菜联营公司劳动人事部联合出具了〃关于杨天元死亡的处理意见〃。该意见确认杨天元之死比照因公死亡精神办理,考虑到其遗孀在生活上比较困难,为使其遗孀能够安渡晚年,自1989年5月起每月补助杨天元遗属和风秀生活费30元。在此之前的一次性解决(84.12-89.4共53个月,计人民币1590元)。自1984年12月至2007年4月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生活补贴20298元。其中2002年10月至2002年12月每月按98元支付,2003年1月至2007年4月

3、按每月150元支付。后被告以原告不符合申请遗属生活补助费条件停发了愿告的生活补助费。原告申请仲裁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月27曰作岀裁决书,以被告不愿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5年2月17曰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不再办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应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

4、工伤待遇;2、2002年11月5曰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各省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3、2005年2月6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7月1曰起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5元;4、2007年1月10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5、2001年度郑州职工平均工资10398元。原审

5、法院认为:发放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亡职工遗属的关心和爱护。本案原告之夫被单位按工亡对待,被告自1984年12月至2007年4月已按工亡供养亲属待遇向原告发放了抚血金。现被告将抚恤金停发的行为没有政策依据。如果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领取抚血金条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由行政部门予以解决。在解决之前被告应当按照政策足额、定时向原告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对已发放不足部分应当按照政策予以补发。原告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利息损失及因处理本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元,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6、i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和凤秀自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供养亲属抚恤金20391元二被告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和凤秀供养亲属抚血金481.6元三、驳回原告和凤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和凤秀退休前有工资收入、不是无劳动能力的人、其不符合供养亲属范围、一审认为和凤秀应领取供养亲属抚恤

7、金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撒销原审判决,驳回和凤秀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发放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亡职工遗属的关心和爱护。现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将抚恤金停发的行为没有政策依据。如果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和凤秀不符合领取抚血金条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岀,由行政部门予以解决。在解决之前郑州市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政策足额、定时向和凤秀发放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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