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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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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陵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
2、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会的过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则举行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
3、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1!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五)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六)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七)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实施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第二章听证组织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领导决定。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区政府其他
4、各部门、机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由区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第七条对本规则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提起听证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没有提出听证建议的,不得提交区人民政府进行审议。第八条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应当由区人民政府举行听证的事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机构组织听证。涉及
5、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听证事项可以联合组织听证。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听证会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第十条听证会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媒体参加。公民有权要求平等出席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第三章听证会人员第十一条听证会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是指受行政决策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
6、序,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是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并由行政决策机关负责人指定。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听证会,指挥听证会的进行;(二)就听证会过程中出现的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四)指定听证会记录员;(五)审定并签署听证笔录;(六)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七)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第十五条听证员是指经行政决策机关确定。参加听证会,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
7、取意见的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不少于三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和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该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第十六条记录员是指负责听证会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的工作人员。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第十七条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和听证会参加人。第十八条决策承办
8、单位工作人员由决策承办单位指派的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参加听证会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三)接受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第十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下列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中确定,一般不得多于25人少于10人,其中第1.2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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