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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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区财政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区财政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第三条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

2、其他组织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第六条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局领导担任。第七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

3、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第八条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第九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

4、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第十一条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长办公会议不予讨论。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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