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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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第一节外汇管理法一、外汇与外汇管理外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并非一切外国货币都是外汇。只有自由兑换货币才能在我国国内被称为外汇。包括:(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

2、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外汇管理的目的:1.保护、稳定本国货币的汇价2.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增加外汇收入3.保持国际收支平衡4.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地发展外汇管理机构:国

3、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

4、出及兑付。(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外汇储备(foreignexchangereserve),又称为外汇存底,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即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是一个国家货币当局持有并可以随时兑换外国货币的资产。中国外汇储备--2010年 单位:亿美元月份 数额1 24152.212 24245.913 24470.844 24905.125 24395.066 24542.757 25388.94

5、8 25478.389 26483.03101112二、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贸易收支、非贸易收支:如进出口贸易;运输、港口、通讯、旅游、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无需偿还):如私人之间的汇款、赔偿、赠与、政府之间的援助、赔款、捐赠等。可兑换:可以结汇、售汇,即可以向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兑换、买卖。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款,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6、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二)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现阶段,中国资本项目主要是三种形式: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包括衍生品各类贷款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理,防止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下结售汇,形成资本的大量流出流入,冲击国内金融市场,影响宏观经济的平衡发展。我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在放松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管理,最终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7、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外币兑换;  (五)国际结算;  (六)同业外汇拆借;  (七)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八)外汇借款;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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