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复合伙研究(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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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合伙研究马强上传时间:2004-1-23所谓复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复合伙问题在我国一直是一个颇冇争议的问题,民法通则制定之时,围绕我国法律应否禁止复合伙,学者Z间就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复合伙问题大量出现,特别是在合伙型联营屮,一个企业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的合伙进行联营的现象更为普遍。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复合伙问题,这就为纷争的产牛埋下了种子,也导致发生纠纷后审判人员处理这类案件的无法可依。因此,探讨复合伙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2、从世界范围上看,多数国家的法律并不禁止复合伙。例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规定:合伙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共冇人为营利进行营业的团体。该法笫2条规定:“人”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及其他联合体。可见,在美国,合伙是可以作为另一个合伙的成员的;在德国,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冇限公司和冇限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冇限合伙,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笫66条规定:商合伙和商业公司可以成为其他商合伙和商业公司的发起人(参加人),但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悄

3、形除外。《法国民法典》第1844-4条也允许成立复合伙。从冃前我国一些地方颁布的规章看,《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明确禁止复合伙,该条例笫7条规定:合伙不能成为具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金业的条件之一是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一规定只是排除了负有限责任的法人成立合伙,但允许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合伙、独资企业?主要是个体工商户?成立合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伙企业法允许自然人、合伙、独资企业成立复合伙。笔者认为,复合伙在增加

4、交易机会、拓宽经营渠道和范围等方面冇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不完善、特别是破产法尚未对自然人、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破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悄况下,允许复合伙的存在弊大于利,应当禁止复合伙。首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成员必须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符合合伙的基木特征的,同公司相比,合伙并不像公司那样冇授低资本限额作为合伙债务清偿的担保,而H合伙盈利后也不提留部分盈利作为企业的储备基金,这一方面导致了合伙财产作为一种变量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人人降低合伙承担财产责任的程度;另一

5、方面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必须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合伙人个人财产是合伙债权得以实现的授后担保,因此,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最终将由各个合伙人个人承担,如果法律不禁止复合伙,那么将会发生某一合伙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两个以上的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换言Z,在复合伙中,初次合伙对复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事实上是初次合伙人对复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初次合伙人对

6、初次合伙的其他债务仍要负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初次合伙人要承担双垂和多方的无限连带责任,即一个自然人同时是两个合伙的合伙人,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无论是复合伙的债务还是初次合伙的债务都依赖于同一项初次合伙财产和初次合伙人的全部个人财产,而H•两种债权人都享冇请求连带无限清偿的权利,以合伙人个人极其冇限的个人财产同时满足两个以上的债权将是极其因难的,这授终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因此,法律允许复合伙的存在,会使合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变得不确定,会大大降低合伙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町能性,这对合

7、伙债权人是极为不利的。其次,允许成立复合伙,不仅会大大加重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负担,而H.会使合伙相对人难以了解和掌握合伙金业的资信情况,从而影响交易安全。众所周知,合伙是人的集合体,合伙的人合因索远远超过合伙的资合因索,对一个合伙而言,合伙的资信声誉是极为重要的,它是合伙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耍条件。如果允许自然人、负无限责任的企业成立复合伙,那么必然会使本己不十分明确的合伙的资信情况变得更加复杂,造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分散,降低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授终导致合伙信誉度的降低从而大大减少合伙企业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机会,

8、甚至危及合伙企业的存续发展;与此同时,冇限的财产多重川以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极易为合伙人逃避债务,转嫁经营风险创造便利条件,这对合伙事业的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最后,允许复合伙对合伙事业的经营也是十分不利的,根据合伙的基木特征,合伙以合伙人共同经营为常态,而以不共同经营为例外,合伙人不仅当然地对各个合伙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而大多数合伙人要执行合伙的业务,如果不禁止复合伙,合伙人常常会对冇的合伙川心不专,有时可能还会发牛将具参加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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