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ID:46100232

大小:38.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0

,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_第1页
,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_第2页
,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_第3页
,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_第4页
,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被挂靠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答辩理由如下:一,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违背《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依据木案豫B危险品车辆经营协议,答辩人与车辆的车辆挂靠人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答辩人是依据挂靠协议才得以存在的车辆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不具有上级主管的职能,不过是依约定为挂靠人协助办理运管费、养路费、购值附加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交纳手续,这是答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对应的合同权利仅仅是每月收取160元的服务费用而已,除此之外对车辆并没有苴它任何权利,该车辆的运营支配权、利益分配权、以及车辆的

2、所有权、使用和转让处分权等权利均由挂靠人享有。本案,因为收取160元管理费就让答辩人承担15万元的赔偿的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的。二,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已经对机动车肇事确立了由享有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的精神。例(1)最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J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2)最高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

3、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在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例(3)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牛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例(4)最高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4、2001]民一他字第23号)也是从权利义务相•致的基本原则下规定,被挂靠单位可从车辆收益的范围内适当的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四个司法解释或批复的精神可以得出:

5、最高院排除了名义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精神,规定车辆的事故责任均是由对年辆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行为人承担的,这也同时体丽符合了《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J因此,答辩人认为,本案车辆的行驶和运营是由车辆的实际车主控制并从中获益,答辩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仅仅是收取了160元的服务费,如果答辩人承担本案15万元连带赔偿责任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三,答辩人不是车辆所有权人,公安交通管理部

6、门对车辆的登记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登记。《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2000执他字第25号)答复屮,也确定了应以实际出资人为所有权人,登记名义人不是所有权人,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实际出资人确定所有权人。本案答辩人不是车辆购买出资人,当然也不是所有权人。另外,从最高院《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法研(2001)121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

7、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2001)民他字第32号)等批复都可以看岀,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的登记。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是一致的,但是不能因此就把机动车賢记和所有权的賢记化=号。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益构成完整的所有权权益。本案车辆虽然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但是答辩人对挂靠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只有实际车主才对挂靠车辆享有上述的权利。被答辩人只是对车辆提供服务,不享有上述的任何一项权利,否则的话答辩人就构成对实际车主的侵权了,岂不荒唐。因此,答辩人既不是实际车主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本

8、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连带责任的适用是严格的,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连带责任仅有四种情况:(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3)合伙之间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中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确认问题第六条指出:在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不可推定,仅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