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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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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應對國外反傾銷的會計策略摘要:我國已連續多年成為世界反傾銷的目標國,而且在反傾銷訴訟案中勝訴率不高,這其中有法律、國際貿易等方面的因素,但在應對反傾銷訴訟中沒有充分發揮會計應有的作用是其重要原因。本文在闡述傾銷的涵義、認定標準和歐美國傢對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基礎上,從規避反傾銷起訴和應對反傾銷調查方面,提出會計對策為反傾銷提供支持關鍵詞:反傾銷會計對策正常價值從1996年至今,我國已經連續多年成為世界反傾銷目標國。據國傢有關部門統計,截止到2004年,已有33個國傢和地區發起瞭600多起涉及我國出口産品的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占世界總傾銷案的11%,遠高於我在世界貿易中的
2、比重。而敗訴率比世界平均敗訴率高出20多個百分點。這其中有法律、際貿易和外交等方面的原因,但就是在應對反傾銷訴訟中沒有充分發揮會計應有的作用是其重要原因。如何從會計方面來規避反傾銷起訴和提高我國在反傾銷訴訟中的勝訴率,是國內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研究新領域一、傾銷的涵義和認定標準根據《WT0反傾銷協議》,傾銷是指將一國產品以低於其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而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它是進口國征收反傾銷稅時確定稅率的依據。而《WTO反傾銷協議》也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構成法律上所指的傾銷行為:産品以低於正常價值
3、的價格銷售;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存在實質性的威脅;低價銷售與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對傾銷的認定以及對正常價值的確定存在著兩種標準:一是價格傾銷標準,即以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而其中又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以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國內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産品的銷售,或由於出口國國內市場的特殊市場情況或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則以同類產品出口到某一適當第三國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價格確定正常價值;第三種情況是如果在正常貿易過程中
4、沒有或者沒有充分的相似産品的銷售,或因為特殊的市場情況,這種銷售沒有適當的可比性,相似産品的正常價值應當根據原產地國的單位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來計算正常價值。在國際上,進口國反傾銷機構一般都是以價格傾銷標準來對傾銷進行認定。另一種標準是成本傾銷標準,即以出口國或原產地的單位產品成本(又稱為“結構價格”,其中包括單位生產成本加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等)作為正常價值,即“低於成本的銷售”。而在國際反傾銷中,一般認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達到成本傾銷的標準:第一,產品在出口國或向第三國出口銷售的價格低於成本,即出口平均銷售價格低於加權
5、平均的單位成本。第二,該產品在長時間內大量低於成本銷售,其銷量超過在調查期間總銷售量的20%,而調查期間是指反傾銷立案前不少於六個月的一段時間。第三,按正常的貿易做法和在合理的時間內不能收回總成本。以上標準的適用前提為出口國是市場經濟國傢,而對一些被進口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傢的出口國,一般是由進口國選擇一個與出口國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市場經濟的第三國(即所謂的“替代國”)的同類產品在該國國內市場消費時的價格,或該國向其他國傢銷售時的出口價格,或該國同類產品的結構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二、歐美國傢對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國加入WTO談判中的承諾,在我國
6、加入WTO後的15年內,WTO其他成員都有權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o2004年,新西蘭、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等國傢都已相繼承認我市場經濟地位,但在2004年美國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聽證會上和歐盟公佈的其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初步評估報告中,均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進而在反傾銷調查中計算我國企業産品的正常價值時,歐美國傢的調查機構仍可拒絕使用我國企業本身的國內銷售價格或產品成本數據,而采用某個第三國的替代數據。其做法是按照我國出口企業產品成本的實際組成結構和替代國對應的原材料和勞動力等的單位價格,即以"替代國結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例如在美國商務部在確定我國進口的鋼絲繩的
7、正常價值時,就采用我國出口企業報告的生產要素數據和替代國印度對應的價格數據來計算;而在調查我國帽子的正常價值時就用我國生產企業的投入數量(包括原材料、能源和勞動工時等)和替代國菲律賓相應的生産資料的投入價格來計算生產成本;而棉花的價格則選用瞭埃及對美國出口的價格,在這基礎上,再加上規定的10%管理費和8%的合理利潤來計算正常價值。可見,由於各國在對出口國產品確定正常價值時是否適用替代國方法和替代國的選擇上帶有很大的隨意性,於是在反傾銷訴訟中給我國帶來瞭極大的不公平性和不可預見性。但這些國傢在反傾銷法中同時也規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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