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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法律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刘素君1,柳德新2(1・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重庆401524;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401220)摘要:主审法官责任制是目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其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其价值设定则为保证法官审判权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权的实现却在审判独立和审判权统一两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从合理分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其他人员的职责、禁止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对不合理的制度进行清理等采取相应的措施是较为可行的,其能够确保实现法官审判权的价值功能。关键词:主审法官责任制
2、;审判权;司法公正;价值功能中图分类号:D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6)06・0195・06收稿日期:2016-04-06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6年5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基金课题《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制度研究》(cqfykt201505)作者简介:刘素君(1974-),女,重庆人,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柳德新(1964・),男,重庆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院长、高级法官,硏究方向: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3、重大问题的决走》(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应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这里,主审法官责任制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负责某一案件的主审法官享有依法审理案件,并且对其进行裁决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负责审理某一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法官,应当对其错误裁决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是实现主审法官案件审判过程中权责相符的重要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在保证主审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通过责任的约束,保证审判结果的相对公平,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应是保证法官审判权的充分实现。只有充分保证法官审判权,法官才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对
4、案件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裁决;只有充分保证法官审判权,主审法官才能成为案件的真正裁决者,从而有义务对其错误裁决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对主审法官的价值功能,以及实现的路径进行研究至为必要,以解决理论与实践层面的问题,提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效能。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价值预设(-)审判权对外独立审判权对外独立,即主审法官审判的过程中不受法院之外的任何人或组织的干扰,也被称为法院独立,审判权对外独立能够使主审法官在审判时避免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干扰,从而达成其作为裁判者必须具备的利益中立的立场,保证裁判的公平和正确,这是保证法官审判权充分实现的基础
5、。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对外独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外。根据我国权力的分工合作原则,审判权是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专属于法院系统的权力。因此,无论是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审判权,除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相应的监督之外,不得对
6、其进行俗可干涉。1.审判权不受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干涉。社会舆论和媒体是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监督力量,但其监督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以监督为名对法院审判进行不适当的干扰。3•审判权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扰。除了行政权、立法权和舆论、媒体不得干涉法院独立行驶审判权之外,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对审判权进行干扰,比如法官作为社会个体存在,必然同除法院系统之外的很多组织和个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这些组织和个人同样不得对法官行驶审判权进行干扰。(二)审判权对内独立审判权对内独立,即主审法官审判不受法院系统内部任何人或组织的干扰,也被称作法官独立。法官
7、独立同法院独立一起,构成司法独立的两大组成部分。法官独立的关键是使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避免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关系以及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干扰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职业经验优势,并在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审判权对内独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上级法院同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上级法院同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只能通过法定的渠道,如上诉制度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而不能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具体审判工作进行包括指导和提议在内的任何形式
8、的干涉。2.不受上级领导的干涉。主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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