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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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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主审法官办案责任改革需解决的问题一、确定主审法官的权力和责任,现有的法官选任条件应该改进和完善。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归根到底要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充分考虑目前我国法官群体的实际状态,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可行的改革措施,保障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保障进入法院的新任法官能够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建立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官选任标准。完备的法学教育是保障法官具备法律思维的重要条件,苛刻的法律职业考试是确保法官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基本方式,艰苦的司法技能训练是保证法官熟悉
2、司法实务技术的可靠途径。法官在从事司法职业之前应当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经过严格的司法技能训练。二是改革法官任免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免,这种做法容易产生法官对地方党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依赖。从本质上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因此,在法官的选任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法官的国家司法职业者属性。如果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任免全国法院法官尚存在一定困难的话,可以考虑实行法官两级任免制度,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者
3、任免;地方三级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免。三是健全法官任前公示制度。法官任前公示是获取社会民众对法官信赖的重要途径。我国法官任前公示的做法虽然在一些地方已经施行,但仍然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之处,主要是公示的内容很少、公示的范围过窄、公示的时间太短。为了重新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心,有必要在任命法官之前,于社会主流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法官候任者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财产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公示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四是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目前
4、我国法官招录主要采取的是,各级法院在地方党政机关的组织下,从政法院校毕业生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拔和录用。这样的法官招录制度难以避免选任的法官刚出校门就进入较高甚至最高级别人民法院大门现象的发生。较高级别法院法官需要成熟的心智、丰富的阅历、精湛的技艺等基本品格,这些职业素质无疑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因此,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很有必要。初任法官应当首先进入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一定年限,上级法院根据下级法院法官的工作业绩,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二、如何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
5、判者负责”。近年来,各个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行政化倾向,审判委员会对主审法官、合议庭起着“领导”作用,造成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对等,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应该肯定,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案件的公正性。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根据主审法官的汇报,形成对案件的决议。这些对案件有着决定权的委员没有参与审判,只是听听汇报就定案。这种典型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机制,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主因之
6、一。建议或将审判委员会变成一个咨询机构,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或将审判委员会作为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专门组织,既参加审理又负责裁判。同时,建立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由一些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去除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变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法官,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主角。三、如何引导优秀审判人员参加一线办案,是否需要调整目前法院审判部门领导岗位设置。1、
7、福利待遇应向一线倾斜。2、在一线办案的法官,缩短晋升法官等级年限。3、提高一线法官的职级待遇。四、如何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目前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比例是否应调整。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中心任务就是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工作即是围绕这个中心,组织、协调各种综合性的辅助工作,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用以支持审判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干部队伍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政工行政后勤人员等组成。其中,法官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服务的。为了适应建立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要求,保证法官
8、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应对人民法院不同岗位的人员实行单独序列分类管理。 1、法官序列。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其职责就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适用水平、专业知识结构和审判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特定的思维模式、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审判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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