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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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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理论逻辑与制度设计石东洋,刘新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摘要: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以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应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使法官真正热爱司法事业;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关键词:主审法官责任制;主审法官;审判分离中图分类号:D926.
2、2文献标识码:A:1007-8207(2015)06-0123-07收稿日期:2014-08-27简介:石东洋(1983—),男,山东临清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裁判方法与审判理论;刘新秀(1986—),女,山东阳谷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对审判权的运行方式进行的改革,目的是建立“权、责、利、能”相统一的审判责任制。这一改革实现了审理权和判决权的合二为一,保障了审理权和判决权的一致性,区分了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
3、,将司法裁判权赋予了主审法官,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一、主审法官的司法责任界定责任在现代汉语中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1]主审法官责任制所使用的责任也应该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职权;二是主审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一)主审法官的职责权力主审法官责任制是通过让主审法官成为案件的责任主体,从而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审判效率。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法院系统内部去司法行政化的改革,是对审判权运行的重新
4、审视,目的是让“能者掌其权”,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以争端的发生为前提,在争端者的参与下,裁判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决争端,实施法律。司法裁判具有被动性、多方参与性、中立性、公开透明性、亲历性、集中性、终局性等特征,其中司法的独立性特征最为重要。因主审法官代表法院进行司法裁判,因此应当具有独立地位,以保证司法权的中立性。主审法官在诉讼程序上享有诉讼程序的指挥权,负责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活动,主持庭审活动的权力;在案件评议阶段负责主持合议庭对案件
5、进行评议,具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力,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力,法律适用的权力。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提交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力;在案件结论形成后,主审法官具有制定并宣布裁判结论的权力即裁判文书签发权,其审理、裁判的权力不受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权的限制。(二)主审法官的应然责任有权必有责,主审法官对所受理的案件行使司法裁判权,那么就要对承办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负全部责任。审判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之一,审判权具有与行政权相类似的属性,审判权的行使也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弗兰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
6、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明确法官的办案责任,严格责任认证和惩戒机制。因此,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理案件,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审判纪律,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主审法官的职业尊严任何权力的运行都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审判权的运行也不例外。在我国,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相对较弱,司法机关无法律的解释权,司法机关的人、财
7、、物由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地位无法得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受到来自各方的干预,司法人员的尊严受到挑战,造成司法队伍的不稳定,导致相当数量的司法人才流失。因此,实现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加大职业保障力度,提升法官的归属感和职业尊荣感,使之热爱司法事业,自觉担当,勇于负责。要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增强其自我管理意识,引导法官自我约束审判权力,自觉强化审判责任,主动接受审判监督,提升责任制度的执行力。[2]二、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理论逻辑(一)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各国审判权运行机制追求的核心
8、价值有两个:一是方便诉讼,二是提高效率。[3]在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底下,这都与审判权运行的高度行政化不无关系,进行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去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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