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责任制运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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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审法官责任制运作中的问题际学历构成情况,主审法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是品德条件,即主审法官也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然后是主审法官职责的强化,主审法官的职权强调审判权与裁判权的统一,作为独立个体的法官显然要比集体模式下的法官权力要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下,法官的独立司法权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这就与“无权不担责”的原则相违背。因此,主审法官责任制要求法官的审判权强化之时,法官个体承担的案件责任也随之得以强化。其次是主审法官实行非终身制,并进行动态考核。对于主审法官的考核一般应落脚于案件审判

2、的质量与效率,且是在保障效率的同时,更注重案件的审判质量。各地方法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审判纪律处理办法等来制定符合本院实际情况的主审法官考核办法,以形成积极向上、鼓励为主的激励制度来增强主审法官队伍活力,提高整体职业素质。最后是与主审法官责任制相配套的法官助理制度和书记员单列管理。法官助理属于为主审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提供辅助的工作助手,其设置目的在于为法官分忧,通过完成非审判性工作来使法官更好的专注于核心审判事务。在“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法院审判模式中,法官助理没有裁判权,也不同于

3、书记员的使用,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将大大提高主审法官的案件审判效率。而书记员这一职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技术性,其主要从事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计算机操作与速记能力,这显然与对法官以及法官助理的要求不同。因此对于书记员可实行单独职务序列,严格区分于法官、法官助理,将三者的职能关系理顺,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与审判效率。二、主审法官责任制运作中的问题(一)与审判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权力关系问题独任制中由主审法官独任审判,不会产生与审判长这一角色定位相冲突的问题。审判长是合议庭中

4、存在的概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审法官很有可能不是审判长,这就面临主审法官职能与审判长职能相重叠的问题:首先是程序性职责的冲突,主审法官责任制度本身就赋予主审法官控制与协调整个案件审理进程的权力、组织与协调合议庭审判活动的权力、主持庭审与案件评议的权力,这显然与审判长的职能相重叠,而这些职责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来承担显然更为合理有效;其次是实体性职责的冲突,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核心就在于改革司法活动中审、判分离的现象,让案件审判者享具有完全的裁判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赋予了审判长审核裁

5、判文书、签发法律文书等职责权力,这样的规定操作起来就使得主审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严重受限。另外,在主审法官责任制背景下强调主审法官职责的强化,但要防止主审法官唱“独角戏”产生专权思想,而合议庭其他成员只作摆设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下合议庭其他成员如何更好的实现有效参与,仍是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研究的问题。(二)主审法官的选任、考核问题严格、科学、合理的选任制度是选拔出高素质主审法官的保障,从当前各地法院对主审法官责任制下的选任条件与选任程序的探索来看,主要还是存在主审法官对行政管理权依附方面的问题:首先,主审法官是基

6、于法院院长、庭长的行政管理权而产生,主审法院的选拔一般是通过遴选委员会,而其一般由法院的院长、庭长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构成,在一个没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情况下,主审法官的选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院长为核心的法院领导班子;其次,主审法官的任期缺乏保障,法官任期的长短对于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不少国家规定了法官较长时间的任期标准,其中不乏终身制的例子,而我国不少法院规定了法官任期的同时,也实行动态考核,而进行考核评定的依然是以院长为核心的法院领导,这对于选任、任期、考核均没有保障的主审法官来说无疑背上了

7、巨大的精神压力。(三)主审法官职业激励机制缺乏问题法官的职业待遇涉及其政治待遇、经济福利待遇等问题,作为主审法官的人员在心里上可能多了一份职业成就感,但法官们同样关注自己经济待遇的变化,现行法官管理体制下法官的工资依行政级别而定,可法院内部行政级别的晋升甚至难于普通公务员。这样,被选任出来的主审法官在面对更大的审判工作负担、并对审判案件终身负责的情况下,可能会大大降低对主审法官身份的追求与满意度,这将从根本上影响国家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另外,一只专业、高效的审判队伍除了依赖主审法官发挥作用之外,审判辅助人员也不

8、可或缺,他们承担了大量繁琐的非审判性事务工作,而对于这些岗位我国目前仍缺乏合理的职业制度设计,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也需要提上日程。三、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完善建议(一)确定法官员额与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当前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却参差不齐,主审法官的选拔是在法院内部对审判人才的二次选拔,尽量将工作能力强、职业素养高的优秀法官集中到审判一线,这有利于我国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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