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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论检查监督对刑事诉讼的意义_程序法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检查监督对刑事诉讼的意义内容摘要:检察监督制度在屮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屮,是被司法工作者最早提出的问题Z一。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层面上发展若干年以后,在实践小其作用难以发挥,检察院地位依然较为尴尬。本文主要从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所狱政部门的检察监督,对诉讼参加人权利保障的检察监督,对检察监替机关的检察监督,以及对检察监督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合理构建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关键词: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律构建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
2、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践屮,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小存在许多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一、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职能的发展和延伸。我国检察机关承担检察监督职能是从建国后全面学习苏联的过程小引进的[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都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一)在立案阶段
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杳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杳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二)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为:第一,对于强制描施的批准或者实施进行监督;第二,侦查阶段使用的侦杳手段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对于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侵害;第三,侦杳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
4、符合法律规定。(三)在审判阶段主要察看审判程序、审判行为是否合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对于出现违反监督内容的事由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等。检察机关在庭审屮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另一方面,还要监替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者身份的体现。所以,在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小往往交织着监督职能。(四)执行阶段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于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发现违
5、法行为,应当通知看守所纠正。”二、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检察监督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1.对于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來说,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除了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外,对监狱、海关国家安全等其他机关的侦查手段、方式等几乎没冇规定,这就形成了很大的法律空白。另外,诉讼法虽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仅仅规定了监怦的方式,而缺少对处理方式的规定,也使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并无实际的效果。1.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來说,其几乎在一种封闭的环境中自我发展,直到审判阶段。若审查起诉
6、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也不可能参与进來,这就造成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权力行使的扩大和不受约束的情况。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控诉、渎职侵权等部门在监轉工作中并没冇形成冇机的完整体系,大多各自为战,缺乏沟通,相互脱节的现彖比较普遍,不能形成冇效的监轉合力,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整体监督力量的发挥”[2]。(二)检察监怦在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1.对于审判程序的监怦不全面,审判监怦方式无力一方面审判机关往往以检察机关捉出的意见影响审判独立为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抵触悄绪,造成监怦难以推进。另一方面,监
7、怦的前提是冇检察人员出庭,如果是自诉案件或者一些不需要检察人员出庭的案件,检察监轉的效力是不能发挥出來的。另外,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中采用的监督方式主要冇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卩”等,这些方式很难对于审判机关起到明显、冇效的监督。2.审判监怦职权不清,对审判内容的监怦效果不明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仍然以公诉人的身份为主,所以在进行激烈的审判控辩活动Z中,难免发生忽略监轉违法程序的悄况。同时,检察监件对于审判内容的监轉体现在对于审判后的判决、裁定结果的内容中。法律规定只要检察机关认为“确冇错误”,就可以通过抗诉对于审判机关的裁
8、判进行监怦,抗诉成为审判监轉中最具强制力的监怦方式。但是,当前的抗诉案件数量很少,胜诉率也较低,这样造成抗诉监怦效果也不理想。(三)监所狱政部门执行监怦存在的问题1.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执行机关的监怦较为薄弱。由于辩护人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权利受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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