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执行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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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债务执行制度的比较    一、债务执行制度的比较:民事执行与破产    破产制度自产生伊始就作为一种债务清偿特别制度而确立破产制度的构建有两个基本出发点:第一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的权利第二诚实的债务人应当拥有摆脱债务压力、重新振作的机会前者与一般的民事债务执行程序相区别不同于“先予执行”、“优先受偿”等民事制度在债务清偿问题上树立了公平观念并且将“争讼”的可能性降至极点显现出这一制度的经济性后者则体现着破产制度的现代人文精神这与民事诉讼在法律理念、具体制度上存在着差异    (一)法律理念的选择    普通民事诉讼的目标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并

2、对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给予强制性的债权保护其出发点是及时、充分实现债权它的法律理念在于保障执行的及时性、充分性传统的执行优先主义清偿程序会造成债权人受偿比例的差异由此产生的连锁后果必然是:由于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迫使那些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其利益而在债权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合法手段加以运用便难免出现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逼债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某些债务人、债权人会设法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相互串通乘机实行种种欺诈行为这里虽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但国家、法律不能保障

3、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不正当行为又可逃避法律处罚恐怕是更深层次的原因    破产程序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动单独的强制执行程序实行所谓的概括的、一般的强制执行破产制度设立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偿债破产制度存续的真正意义有二:其一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其二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这两个立法目标正是公平和效率两个理念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也是目前被各国破产法律所普遍适用的[1]    (二)民事执行与破产的制度比较    由于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在理念上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制度上也各具特色:    第一保护范围不同普通民事诉讼启动于个别请求保护的是向法院申请债权

4、保护的权利人而对于未到期债权、或虽已到期但未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债权无法通过民事执行得到保护而破产程序遵循机会公平的原则对于未到期债权或虽已到期但未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债权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债权证明无论债权发生的先后、无论请求的先后对同类债权实行按比例分配的公平清偿原则    第二执行原则不同民事执行实行“执行优先”原则即依照当事人取得可执行判决并请求执行的顺序进行财产分配而破产制度则创立重新分配规则这种规则的提出基于这样的理性判断:破产财产应服务于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有效成立的全体债权的共同的满足因而破产程序履行“执行平等”原则   

5、 第三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案件的终结以判决为主而和解、调解等方式在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极少适用破产程序除清算外还可以有多样化的再建制度如重整、和解为那些尚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提供企业更生的机会为此破产法必须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殊调整手段这主要是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执行手段加以扩张和限制而形成的如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偿还方案对持否定意见的债权人同样有效    鉴于普通民事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在立法理念以及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二者在实体权利上对合伙企业相关利益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即合伙企业、合伙人、第三人)带来的

6、不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2]这是否意味着选择破产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是最为有利的呢?并不尽然合伙人的法定连带责任使人们满足于债权的实现而淡化甚至是忽略了诉讼方式本身的价值使人们常常不假思索地做出肯定答复    二、诉讼方式选择的效率价值观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也就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有效益的结果的产生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效益”效率与公平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在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在经济

7、法学者看来效率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因而其配置的有效性就成为制度经济学中的焦点破产诉讼是将与债务人有关的债的关系一次性集中清理全部债务在案件终止时共同执行普通民事诉讼则是以每个债权人为原告就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先后分别执行    诉讼本身虽然并不能直接使财产增值但诉讼是保障社会资源合理分配、促进资源良性运转实现财产权益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就司法效益本身而言无论是何种情况它都不可能给社会带来积极的经济效益相反司法的结果其社会效益都是负效益这也许是司法活动的最基本的特点”[3]

8、所以减少由于诉讼所产生的负效益是程序选择的核心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保有的资产越多对债权人的偿付比例越大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个人责任越小出于对经济效率的渴望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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