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债务清偿比较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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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伙债务清偿比较法探究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因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或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对相对人产生的债务,有以下几种形态: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务、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之债、不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合伙拖欠的雇工工资、保险金等、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合伙债务的承担主要有两种观点:连带主义和分担主义。一、外国关于合伙债务清偿的立法和状况美国《统一合伙法》第18条规定:“决定合伙人之间

2、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则合伙人之间就合伙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根据他在合伙利润中获得的份额来弥补合伙资本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日本民法典》第674条规定了合伙人损益分配的比例,“(一)当事人未定损益分配比例时,其比例,按各合伙人出资的价额确定。(二)仅就利益或损失定分配比例时,其比例,推定为利益、损失通用的比例。”5根据美国和德国的法条可见:对合伙债务清偿两个国家都采取的连带主义,

3、即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以合伙财产负责外,还应以个人单独所有之财产负责,同时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全部债务应负共同责任,意指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向合伙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然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除此之外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连带主义。而日本采用的是分担主义,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连带主义比分担主义更为合理。合伙不同于法人,是依约成立,没有受法人成

4、立要件的严格限制,这使合伙在组织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为了保障经济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就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规定合伙债务,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这更为妥当,从世界各国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看,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连带主义。二、我国关于合伙债务清偿的立法状况5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5、,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

6、他合伙人追偿。”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92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在此问题上借鉴了连带主义和分担主义各自的优缺点,独创了补充连带主义,对于合伙债务,先以全部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合伙人可以约定承担比例,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担,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平均分担,但是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合伙人偿还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

7、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5笔者认为与法人不同,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就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来讲的,也就是说合伙人承担合伙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本身就是代表整个合伙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所以我国的补充连带责任其实质上也是无限连带责任,并在规定上将债务分担的内部关系加以完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规定最为合理,将债务的内部分担和外部承担结合在一起。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英美国家大多采用“双重优先权”的原则,即:合伙组织的债权人就合伙组

8、织财产优先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受偿。后来,美国联邦破产法确认了这一原则:“来自合伙财产的净收益应用以清偿个人债务”;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条第a项也作了同样规定。德国法也规定,合伙尽管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而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合伙可以被宣告破产,这对合伙的债权人是有利的,他可以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我国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债务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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