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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宜昌市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宜昌市党政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规划、城管执法、国土、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2、给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而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行为。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实施部门为对责任追究对象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批注[法规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湖北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款(一)I委托不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二)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未批注[法规2]: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第一
3、、二款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依法及时公布的;批注[法规3]: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三)报送总体规划审批前,未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四)
4、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不按规定上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的;批注[法规4]: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
5、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批注[法规5]:湖北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批注[法规6]:城乡规划法第二]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条(一)床依法定程序
6、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注[法规7]:城乡规划法第六卜条第一款批注[法规8]:城乡规划法第二卜四条:湖北城乡规划条例第7i.f_:条第五款(二)〔委托不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7、(三)〔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未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按规定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的;批注[法规9]: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
8、(四)擅自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批注[法规10]: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可,或者作出的规划许可内容违反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
9、权,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注[法规11]:城乡规划法第四I-: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批注[法规⑵: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批注[法规1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湖北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六)未经法定程序附建设单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规划条件申请予以批准的。批注[法规14]:城乡规划法第四匕£条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对床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未进行巡查、制止、查处造成违法建
10、设既成事实的;(二)对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批注[法规15]:宜昌市城区建设行为防控和査处工作考核及贵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的;(三)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不力,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的;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床依法将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出让土地规划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核
11、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的;(三)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的建设工程予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等文件作出重大变更决定的。第九条般资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批注I法规19]: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条房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
12、对未经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房屋进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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