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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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针对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破坏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现象,维护公务用车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所属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严格要求,支持保护改革创新;   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 平等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量纪;

2、   教肓与惩戒相结合,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为手段,严明纪律,维护车改制度顺利推行。   第二章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   第四条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

3、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 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的; 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

4、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凡负责驾驶、管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假不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临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1、司机或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2、司机和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不

5、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临时司机承担。   第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第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办法。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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