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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毒法上的法律责任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的关系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发布时间:2008-06-2607:56:00编者按:2008年6力1日,我国禁毒法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对于预防和惩治毒甜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人意义。今犬适逢该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个“6・26”国际禁毒日,木版特邀两位刑法学者就遏制毒品犯罪中的一些重人理论问题进行剖析和阐释,以期引起更深入的思考。禁毒法对违反禁毒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少其他行
2、政法律一样,禁毒法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扭施,或者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并没有规定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而是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者的“依法”,显然是指依照刑法。所以,如何认识一般毒站违法与毒站犯罪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禁毒法上的法律责任与刑法上冇关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综观禁痔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形:其一,必然构成犯菲的情形(当然,以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且故意实施为前提),如禁毒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列举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吊的”行为;其二,不能构成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如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英三,既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禁毒法规定的多数行为都是如此。在上述第三种情形下,司法机关习惯于讨论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Z间的界限(或区别)。并被此问题所困扰。但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其实是一个假问题。有关毒品的非法行为,不管其是否触犯了刑法,都可谓违反了禁壽法。但是,刑法仅将部分值得科处刑罚的毒品非法行为类型化为毒品犯罪,这些被类型化为
4、毒品犯罪的行为,并不因为被刑法禁止后,而不再成为禁毒法所禁止的行为。换言之,毒品犯罪都具冇双重违法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禁毒法(与此同时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毒站非法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吋,才仅依照禁毒法处理。于是,毒站犯罪行为与毒品违法行为Z间的关系,就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汽车与财物的关系。既然一个人是男人,就必然是人;既然是汽车,就一定是财物。在此,不是男人与人的界限、汽车与财物的区别问题,而是人中的什么人是男人、财物中的什么东四是汽车的问题。所谓毒品犯罪行为与毒品违法行为的界限
5、,实际上只能是毒品犯罪与不构成毒品犯罪的违法行为的界限。于是,问题便在于:以什么为标准将禁毒法禁止的行为中构成毒胡犯罪的行为挑选出来以犯罪论处?显然,凡是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毒品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毒品犯罪。法官通常不必再追问该行为在禁毒法上是否属于毒品违法行为。总Z,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您品犯罪的构成耍件,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确定毒品违法行为与毒品犯罪之间的界限,而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文不可能对壽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解释,仅就禁壽法上的法律责任与
6、刑法上的刑事责任作如下几点阐述:笫一,刑法规定的部分毒品犯罪有数量的限制,而我国有的司法机关习惯于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确定数虽标准。在这种情形下,“两高”应尽快就数量标准做出规定,从而使这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得以明确。例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I•八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鮫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该数额标准,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两高”应规定“其他毒品数量较人”的标准,尤其是在新型毒品出现之示。否则,司法机
7、关就常常束手无策。从长远來看,司法机关宜将毒品区分为若干种类,采取折算的办法;对于新类型的毒品,在止式司法解释出台Z前,至少可以按最有利丁•被告人的折算办法计算毒品数量。事实上,国家食品药品监骨管理局根据药物药理学特点,参照有关国家毒品量刑标准,于2004年10月制定了《非法药物折算表》,列举了各主耍管制药物与海洛因的相当量。司法解释可以对该折算表予以确认,使该折算表适用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笫二,刑法为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几种类型的行为表述完全一致,对此,也没冇必要考虑所谓毒品违法与毒品犯罪的界限,而
8、应根据刑法的皋本精神,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实质解释,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以犯罪论处,而不必过问这种行为在禁:毒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是何种性质。例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没冇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等方面的要求。而禁毒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意味着,“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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