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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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析  摘要对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在目前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本文认为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刑法因果关系,可参照三个条件说的观点,综合考虑各案的具体情形,而因果关系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其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区分,不是界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本文将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对上述问题发表相关见解。  关键词故意伤害因果关系刑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68-02    基本案情:200

2、4年10月14日晚上9时许,吕某南与陈某阳在番禺区榄核镇一首饰厂饭堂内,因争换电视频道发生争执,后被该厂领导制止。次日凌晨,被害人陈某与陈某阳、蒋某某等人前往吕某南在该厂的C栋218宿舍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打斗,吕世海见状上前帮忙吕某南。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从二楼阳台上跳下受伤,期间,陈某阳、蒋某某、吕某南等人也分别从阳台上跳下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符合高坠所致,因外伤致脊柱骨折,其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本案中的二楼高于一般的商品房楼层,但在案发现场218宿舍的阳台拐角

3、处,连接着一楼停车场的遮棚,遮棚上遗留多个凌乱脚印,即被害人陈某等人可能借助该遮棚跳向厂外围墙的草坪上。  分歧意见: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对吕世海的行为如何定性,引起以下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吕世海一方致被害人受轻伤,虽然被害人的伤情是其自己从二楼阳台上跳下所致,但其轻伤的后果并没有超出吕世海一方侵害他人身体的犯意,如果没有双方的打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断然跳楼,更不会因跳楼而受伤。因此,被害人的跳楼行为并没有中断吕世海一方先前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轻伤后果之间的

4、因果关系,吕世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轻伤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吕世海一方先前具有殴打的暴力行为,但是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跳楼行为,而跳楼行为是被害人在自己意愿支配下作出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轻伤后果亦恰是该跳楼行为所致,吕世海一方先前的暴力行为并不直接、必然地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因此,被害人的跳楼行为中断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是说吕世海一方先前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吕世海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5、 法理评析:如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特征和意义  在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有关基本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构成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逻辑联系,这种联系具有客观性、时序性、多样性等特征。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是指其存在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判断有无因果关系时,不能从一般

6、人或行为人对因果关系有无预见为出发点,换句话说,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作用于并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二者就客观地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时序性,是指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不可逆转的,即存在逻辑上的先因后果,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总是在前,而作为结果的危害后果总是在后。代写论文  再次,刑法因果关系还具有多样性,这是由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决定的,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一)由一个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同类或不同类的危害结果,即一因多果;(二)由若干个同类或不同类的危害行为产生一个危害结果,即多

7、因一果;(三)由若干个同类或不同类的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同类或不同类的危害结果,即多因多果。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介入第三者因素时,常会出现上述多因一果的情形,这就涉及到如何判断多个原因对结果所起的作用问题,下文将作进一步地论述。  刑法因果关系虽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刑法因果关系,对于定罪,特别是在结果犯场合的认定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

8、,我们经常发现在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者因素的情形,而这个介入因素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他人行为,还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本文的案例即属于介入了被害人自己行为的情形。由于第三者因素的介入,导致原来因果关系的方向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这时,我们需要权衡这一介入因素与先前的危害行为分别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并判断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  对此,刑法学界众说纷纭,马克昌教授在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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