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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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2012级刑法学周丰学号:104753120257)我国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以马列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同志汇总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言简意赅地写道:“因果关系是包扌舌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木质的内在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具体应用,二者的基木原理是一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对性、先后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区别原则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Z关系诸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论.

2、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Z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基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而法律因果关系是其木质,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中的。(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因果关系就是由于事物相互作用产生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和联系的多样性,引起结果的原因往往是多个的,只要对于结果的产牛起了积极作用,无论作用大小,都应作为原因看待,这才是真止的哲学观点。那么从

3、刑法上來说,只要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牛起了积极作用,都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我国刑法界都承认,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于客观世界无限联系的因果链条这中,因此,必须采用孤立、简化的原则,抽出一定的环节來研究,但对于研究什么样的环节存在争议,即对刑法因果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两个现象间的因果关系,有许多不同观点:①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②认为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失去刑法上的意义。③认为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

4、危害结果Z间的关系。④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扌舌作为和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⑤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对象应包括三个部分:可能性危害行为与可能性危害结果Z间、可能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Z间以及危害行为与可能性危害结果Z间的困果关系。⑥主为应将刑法的因果关系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意义上(即最普遍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占通说地位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

5、关系的特点是:其一,作为此种因果关系屮的结果的性质,只能是按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能够作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果,包括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以及发生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其二,作为此种因果关系的原因的,是在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特征的行为”。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必须符合“有A才有B”。凡是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必要条件作用的,不论作用的方式、程度、大小都应认为两者存在因果关系。(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体现在刑事法律小,作为司法机关定案标准的,追求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内容是运用什么标准确定某一案件屮行为与结果Z间达到

6、特定法律条文的要求,这是屮外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在前文的论述屮,对西方法学界的观点已经简要提及。而在我国,由于受前苏联和前东欧地区法学的重大影响,存在以下几种学说:①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Z间存在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行为人只对必然因果关系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毕昂特科夫斯基教授于30年代运用马列哲学原理提出来的观点。他认为,在刑法上应区分出必然与偶然结果。行为人只对其行为的必然结果负责。这种学说把偶然原因看作偶然事件,导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窄,爱到特拉伊宁的批评。这种学说是我国以前采取的理论。②偶

7、然因果关系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基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Z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Z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两者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学说述认为不能将条件与原因绝对分开,二者只是处于不同的等级和层次恿已,因为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这种观点的最早主张者是库德里亚夫采夫。③近来,又出现了国外长期采用的条件说。这是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的观点。在以上的篇幅小已经论述,不再重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个机能,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

8、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耍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齐个犯罪主体Z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上因果关系可分为定罪的因果关系和量刑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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