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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内容:本文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点着手,分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进一步探讨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研究的现状,最后提出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区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因果关系;特点;学说 :D911.01 :A 因果关系。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争论不休的课题。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因受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果关系理论和前苏联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囿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偶然性以及内因、外因的争论中,各种
2、学说和观点自有其合理性,也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对司法实践形成一定影响,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笔者将从刑法立法目的的角度,借鉴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现状展开探讨。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及其特点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是原因,“被引起”是结果。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就为追究该
3、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因果关系对解决定罪与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均为客观存在,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以行为是否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为根据。如,两青年在公共场所谩骂一位批评他们不讲文明礼貌的老人,致使老人心脏病发而死。这里,老人犯心脏病死亡的结果是由两位青年人的谩骂行为引起的,客观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青年不能以不知道老人有心脏病为借口,来否认谩骂与犯病死亡之间的
4、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客观事物是不断更替变化着的,原因是作用于结果而引起结果发生的现象。原因一定先于结果出现,司法机关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行为中来寻找原因。如夜间赶路的卡车司机车速较快,发现前方有一物,未及时停车而笔直轧过。司机下车看到一具尸体,误以为自己轧死的遂自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是被轧前2小时。这里,死亡结果在车轮碾过之前出现,因此,司机的超速行为与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司机对死亡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三)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不断变化的客观现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无数
5、个因果链条。一种现象相对于由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联系,还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不仅要查明该行为是否由他人的行为引起,而且要查明该结果是否导致另外的结果。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原因与结果的联系形成的复杂性,表现为直接的或间接的,内在的或外在的,必然的或偶然的等多种类型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必然因果关系和偶
6、然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条件说主张,只要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然条件关系,就认为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行人甲被乙的汽车撞伤,甲被送到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医院发生火灾,甲不幸遇难。按大众的常识判定,甲的死亡结果是由医院火灾造成。而按条件说的观点,乙撞人的行为和甲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如果乙不撞甲,甲就不会住院治疗,甲不住院,就不会在火灾中丧身。所以,乙的行为和甲的死亡结果
7、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果的必然条件关系。条件说的缺陷是把因果关系的范围无限扩大,无论从常识还是社会公正的角度看,都是不妥当的。 鉴于条件说的弊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又提出原因说。其主张,从造成危害结果的众多条件中,筛选出决定性的一个条件作为原因,只在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承认因果关系。其它条件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观点确实起到了对条件说不当扩大原因范围的限制作用,但要从对结果有影响的众多条件中挑选其中之一作为原因是非常困难的。现实生活中,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多个条件竞合、相互作用导致的结果。在通常情况
8、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一般公众认为是相当合情合理的,则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只要结果的出现并非出于偶然,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关于相当性的判断,应站在谁的立场去判断。以行为人的立场为准还是以受害人、第三人或者立法者的立场为准。因此相当因果关系说本身也有不少问题,难以起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因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