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权缺陷及成因剖析行政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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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权缺陷及成因剖析行政执法论文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存在的缺陷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即不一概把行政强制执行权授予人民法院,也不一概把行政强制执行权授予行政机关,而是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z间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即把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配置给人民法院,只把少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给行政机关的方式,行政法学专家M松年教授将其概括为这样的一句话“:以屮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口力执行为例外”。[1]但由于我国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吋,缺乏总体的理论设计和统一的指导思想,因此现行的配證方式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以F儿个面:(一)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缺

2、乏明确、统一、合理的标准行政强制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执行,在什么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执行,这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是在《行政诉讼法》和新《司法解释》当中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权限作了初步划分,即行政机关在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有强制执行权时方能白行强制执行,否则一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法律、法规乂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那些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执行,那些行政强制执行权山人民法院來执行呢,这仍然不清处。对此,理论上确立各种不同的配置标准。然而,这些标准很多仅仅只是学者根据现有有效法律、法规规定所作的—•种学理上的分析。“目前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这

3、种具有很人的不确定性的标准本身乂没有一种裁量判断的客观尺度和具有客观、公正性的判断主体,导致实际执行屮出现诸多弊端[2](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性质不明确,不利于相对人的救济从机关的性质上我们知道,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即判断权。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我国现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存在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或者诉讼后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非诉屮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在非诉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提出中请,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作出肯定性判断的基础上,再由法院去实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法院的合法性审查行为行使的是判断权无疑,但是法院实施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4、的行为究竟是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还是行使司法权的司法行为呢?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的滞后性,对此很难解释清楚。人民法院应屮谙的非诉执行行为因其经过法院的非诉讼市査且山法院执行,“已不是原来的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亦不能请求行政复议;因为其不是行政诉讼,一般不进行口头辩论,相对人和相关人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略;因为其不是行政诉讼,对具不服的,亦不能提起上诉。”[2]因此,对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不利,相对人很难获得相应的救济。虽然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相対人还有唯一•的申诉途径,但在现实中基本上难以达到“救济"的水准。(三)与行政行为效力原理及其规则严重脱节关于行政行为效力原理的通说认

5、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自告知、受领或附款规定之日起,即具有四种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屮,执行力最具有现实意义,它对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起着决定性作用。行政行为效力原理在我国实体法上的主要表现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有关“起诉不停止执行”的规定。然而,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却与其严重脱节。依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中请强制执行的不予执行,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卜•才可以先予执行。可见“,起诉不停止执行”实际上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情形。但由于在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所占比重极小,因而上述原则已处于被“搁置”的状

6、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将中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雹这就意味着被退回的行政行为就失去执行力了。然而,行政行为的效力除非被有权机关撤销,具一直有效。这样,一方而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却没有执行力。这不仅对行政管理不利,也违背了一般行政法原理。(四)致使司法少行政的角色错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从当前中国的现实来看,我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任务口益繁重。并H“执行难”成为法院生效的判决的“权威"的-•大挑战,在这点上

7、法院本身的生效判决尚且难以执行,更何况由行政机关屮请的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种悄况下司法机关根木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审查、执行大量的非诉行政案件。同吋司法的内涵应当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所作的具有法的权威的裁判二其本质是“权威裁判"o11]换言之,人民法院始终扮演的是一个消极、中立-FI•无偏私的裁判者的介色。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上,把绝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给人民法院,这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支撑功能远远超过了监禅功能“,法院成了政府机关的执行部门,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乂形成一股合力来对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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