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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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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当”及其价值分析[摘要]屮国古代官当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消亡,与封建制度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官当制度本质上是封建专制等级制度,但官当制度的存在却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我们应从辩证法的角度来分析此项制度。[关键词]官当;价值;特权;合理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官僚贵族享冇法律特权,“官当”即其之一。所谓官当,即是贵族官僚犯罪后可用官品折抵徒刑和流刑的一项法律制度。考察官当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基础,分析批判其正负价值,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民主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一、官当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内涵对官当的起源问题,曾冇学者认为:“官爵赎刑,称曰官当,盖始于南北朝而确定与隋唐也。”[1]然
2、而随着学界对此制度的研究,笔者认为此认定有待商榷。官当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史记?秦本纪》记载「'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史记集解》中,如淳对此注释:“尝冇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可见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以官抵罪”的做法。《史记?秦本纪》还记载:“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Eh'法Z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霖,霖其傅师于是法大用,秦人治[2]此两则记载无不说明以保护特权阶级利益为宗旨的以官爵当刑法的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便U初显雏形。至汉代,汉武皇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神化了王权,如此更是将统治
3、阶级的特权意识推向了另一个高潮。汉代经常使用“免”这种处罚,即官吏犯某些罪而被处取消官职,如《汉书?王子侯表》中就有类似记载。然而此时“官当”还没有以律法形式将其制度化。及至晋代,官当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下来并且规定与免官相抵的刑罚期间。《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只是仍无“官当”之名。《晋律》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其国王侯伯子男官长、诬偷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官。”又“有罪应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职官”等律文。“官当”之名正式出现在南北朝时期,南朝《陈律》中规
4、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北魏律》冇这些规定“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在魏灵太后期间官当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旧制,直阁、直后、直齐,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罪,不得除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屮正亦非甜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以来,皆得当刑。直阁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正。”[3]按照北魏的规定,但凡官吏犯罪均去官免刑而不论所犯Z罪的轻重。至隋朝建
5、立,其继承了南朝《陈律》的官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更加完善,后北宋司马光曾言隋朝初年的立法:“制议、请、减、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4]《隋书?刑法志》中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年,当流者各加一等”。此详细的规定指明在隋朝有公罪与私罪、大官与小官、徒刑与流刑的区别,如以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官员犯公罪与犯私罪所受到的惩罚是全然不同的。然而即便如此,其中仍有一些内容到了唐朝才在真正意义上臻于完善。唐朝官当制度在公罪与私罪的处罚上即有差异。唐律注解上如此解释两罪,公罪也称公处,“私曲相
6、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即是官吏执行公务致罪,却并无私心曲法的情形。私罪,在《唐律疏议》中解释为“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在《宋刑统》中被定义为“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这是说官吏为谋私利而犯罪以及出于私心,对待上级或皐帝迎合,王命欺诈不实,受请曲法行事等情形。《唐律?名律》规泄“诸犯私罪,以fr出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又因官职不同而处罚不同。“其有二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行、守者,各以本品当,仍各解现任。若有余罪及更犯罪,听以丿力任之
7、官当。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各解流外任。”官吏犯流罪的亦可以官当之,譬如《隋书?刑法志》中规定“以官当流者,三流比徒四年”。笔者在此不一一详述。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指明“唐律,职官犯罪,既有议、请、减、荫z章。又有除、免、当、赎之别“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由此可窥得一斑。《宋刑统》基本继承了《唐律》中有关官当的规定,然而宋代以后有学者认为官当“名虽废而实犹存”。[5]尤其是在元、明、清各朝法律中不再冇诸如官当内容的明文规定。又或者如学者所说“在封建统治的不断成熟中,'官当'制度采取了越来越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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